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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丛林里穿行的中国法理学

  面对“舆论一律”的政治形势,更多的法学者不得不改变自己的立场,通过“教育”、“反省”、“检查”、“批判”等方式迅速站到“斗争法学”的行列,用“斗争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武装自己的头脑。其中,相当一部分人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归为“左派”的行列,以便在争夺法学理论之话语霸权的斗争中处于较为优越的地位。而一旦这种话语权的争夺与政治运动的展开扭结在一起的时候,学者们其实都在“知”与“行”的选择上迷失了自己的角色定位,谁也不再为法理学之“科学性”担负道义之责了。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无限忠于毛主席、无限忠于毛泽东思想、无限忠于毛主席革命路线”成为政治评价的准则 ,整个法学界无论左派还是右派都几乎被运动的声浪所吞噬,大学法律学系和各政法学院遭到解散 ,法学教研人员纷纷改行另谋生路。法理学之学问的火种几乎就此熄灭,至少“法理学”的名称在新政权建立之后即弃之不用,而恢复使用此概念则是较晚的事情,其间经历了20余年并非平静的重新认同过程。
  毋庸置疑,1978年5月11日《光明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发表,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理论界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对于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变化同样是意义重大的。特约评论员文章所依凭的仍然是“真理”话语,但它所追问的是“真理的检验”而不是“谁言真理”,并且把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归结为社会实践。尽管“唯一标准”的提法容易给人一种话语霸权的感觉,但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之下,这无疑是矫正混乱的思想路线的“技术性策略”。事实上,真理之检验诉诸于“实践性”(实践是一种未定式和“试错”的努力),是一种开放的态度和不断探索的认识旨趣。这种态度和认识旨趣,不仅打开了法学理论界的思想禁区,为法学理论的争论提供了思想动力资源,而且也结束了中国法理学浑浑噩噩、混乱无序、徘徊不前的历史。
  应当说,相对其他人文-社会科学而言,法理学界对真理标准讨论的回应总体上显得是较为滞后。在1980年以前,中国各政法院校、综合大学法(律)学系的法理学教科书仍然沿用50年代前苏联法学教材的体系,称作《国家与法的理论》,其内容的相当大一部分讲授国家理论。其法学理论之核心部分(如关于“法的概念”、“法的作用”的阐述)仍然照搬“维辛斯基法学”的基本论点。在法学研究方面,由于法理学界长期受“左”的思想的束缚和过去政治运动的负面影响,学者们在当时的理论环境下似乎并没有足够的勇气、知识准备和有效的进路突破理论上的禁区,即使对一些法学基本问题(如“法的继承性”、“民主与法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治与法治”等)有所讨论,但多限于对党和国家文件的诠释和法律基本知识的普及,其中真正有理论突破和学术价值的论著并不多见。
  在此方面,学者们所作出的第一次有价值的贡献,是1980年后法理学学科自身的建设和对“维辛斯基法学”体系在理论观点和方法论上进行的一次又一次的冲击和解构的努力。在学科建设方面,政法院系教材的体系和主要内容的变化是一个重要标志。北京大学试用教材《法学基础理论》(1981年)和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法学基础理论》(1982年)相继问世,在体例上打破了《国家与法的理论》旧有框架,凸显法理学的基本问题和基本理论,这实际上是对多年以来法理学家们把法理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之信念、追求和不懈努力的确认。所以,不难理解,上述两种教材成为其后同名教科书之蓝本,影响达十余年之久。1983年4月在上海召开的全国第一次法学理论讨论会,以“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为讨论主题,对法理学的学科性质和框架作了新的理论化的检讨。学者们通过讨论而在学科定位等诸多基本问题上达成共识,这就为法理学学科的进一步独立发展创造了条件和氛围。
  然而,从法理学观念和思想层面看,其实质性的变化主要还是通过一系列理论和方法问题的突破来实现的。表现在两方面:(1)关于敏感性理论问题的争论。1980年前学者们在讨论法的敏感性理论问题时总是显得有些心有余悸、缩手缩脚。《法学研究》1980年第1期发表周凤举的文章《法单纯是阶级斗争工具吗?》,理论锋芒直指“法的阶级性”这一传统的理论命题。周文所提出的论点激活了法理学者们沉睡的心智和理论争辩的热情,于是也才有了后来关于“法的阶级性”、“法的社会性”、“法的共同性”长达数年之久的辩论 。这些辩论的主题及方法在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界看来也许是“幼稚的”,甚至受到了来自其他法学学科的学者们的鄙视。但参与讨论的人们明白,正是法理学的这场争论才为中国当代整个法学的发展争得了较为宽松的学术环境,也正是有此争论,法理学界才会在80年代中后期讨论诸如“法的本位”(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人权与法制”、“法的价值”、“法律文化”、“法的精神”、“法制与法治”等等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法学基本问题。而这些问题的研究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都确实产生了积极的影响。(2)关于法学方法论的更新。面对亟待回答的一系列法学难题,“困惑的法学家们”带着焦躁的情绪在法学研究中接引各种流行的科学方法,就构成80年代法理学发展的一大景观。一时间,“系统法学”、“法学的定量分析”、“数量法学”、“法的实证研究”等成为颇为风行的语汇。尽管这一波“方法论更新”的呼声随着研究者热情的冷却而渐趋沉寂,但它所提出的观察法律现象的独特视角,它在传统的法理学研究领域引进各种新方法论的大胆尝试,以及它所透出的对法理学认识之解放旨趣的渴望,均对法理学之陈旧、僵化的观念和理论产生不小的震动。而它那蕴藏着的青年人所特有的朝气、想象力和冲击力,也是后来的法理学讨论和研究中所不曾再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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