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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丛林里穿行的中国法理学

  “法理学到底有什么用?”——这始终是困扰人们的一个难以简单作答的问题。不同的提问者对这个问题的视角和兴趣是不一样的。学者们关心法理学之独立的学问(抑或“科学”)的性格,普通民众想知道法理学对于现实的社会生活之难题有否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而政治家们则更看重法理学在实现政治意图上的实用价值。
  不可否认,中国法理学兴衰之制度依赖性,在很大程度上也表现为政治家的态度依赖性。上文说过,政治领导人的政治态度左右着法学理论争论的方向,也是法理学沉浮起落的风向标。法理学之学术传统的“断裂”与当时政治家们的观念不无关联。从新中国的革命政治家角度看,法理学这门学问的面目是不甚清晰的:它是“有用的学问”,还是“无用的学问”?是“有益的学问”,还是“无益的学问”?是“有害的学问”,还是“无害的学问”?如果它有用、有益,它们的用益表现在哪里?如果有害或无害,那又表现在什么方面?当时的革命者无暇就这些细节问题过多地思考,则依其是否有益于新的政权建设而采取了简单的二分判准:凡是对新政权有利的法律理论就是革命的人民的法律理论,凡是与新政权的意识形态不相兼容甚或实用效益不明的法律思想学说,就被归结为“旧法观点”,属于批判和清除的对象。董必武在1952年的一次讲话中明确地表达了当时政治领导人的担心:“人民的法律,是便利维护自身的权益和对敌人斗争的锐利武器,不可操在不可信赖的人手中。……把武器交给不可信赖的人(不管他有多大才能和学问),那是要犯错误的!” 这种不信任当然也包括对“资产阶级所谓法律是超阶级超政治的荒谬理论” 的看法。基此,领导者们坚持认为:新中国的革命的法制是在同各种错误的思想倾向不断斗争中建立与健全起来的 。“国家和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成为诠释一切法律现象的终极根据,是法理学上唯一正确的结论。这样,“斗争法学”自然就确立了其在新政权之法学理论中的正宗地位。苏联的理论家们(尤其是安•扬•维辛斯基 )为“斗争法学”曾经做过“学理精致化”的注解,因而自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引介苏联版的《国家和法的理论》就正好迎合了新制度对法学理论的需求,一定程度上填充了由于批判和清除“旧法观点”而造成的思想空缺感。
  但这种“充饥式的理论填补”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一个问题:法理学到底是一门具有自身独特研究对象、发展规律和相对自治的学问,还是政治意识形态的附庸、阶级斗争的法律哲学或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理论工具?苏联版的《国家和法的理论》对此以理论的话语作了说明:“法律科学是研究国家和法的科学,……法律科学的使命是科学地解释阶级社会中政治和法律上层建筑中的大量的社会现象。” 维辛斯基说得更直白:“如果不以政治前提为出发点,就不可能解释法律。其所以不可能,是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体现政治的形式,法律本身也像全部法一样是实现政治的工具。” 于是,法理学就在“政治挂帅”、“政策高于法律”的话语空间寻求其学科的合法性根据,在大学的法理学教科书和研究者们的法理学论文中大量充斥着流行的政治语言,学者们以寻章摘句方式引证马列、领导人的讲话为论述之根本。法理学之学术性格顿失,沦为贫血的、空洞的、暴力的词语堆积体,与当时的阶级斗争学说、专政的国家理论和政党的政治宣教毫无二致。从执政的政治领导人的角度看,这样的“法理学”也许真正服务于政治,是实用的,至少是“无害的学问”了。但其代价是昂贵的,一旦国家真正需要进行法治建设的时候,上述被政治阉割的法理学就显得力不从心了,因为其苍白的理论分析框架根本不能胜任政治的重托:它不能清楚而有说服力地解释法治国家建设面临的问题,更无从设计建构的方案。当政治再次可能需求理论的时候,法理学反而不能担当职任了。现实的政治摧垮了理论的身骨而又指望理论以其羸弱之躯担负无法承受之重,这种尴尬是令人深省的。
  那么,在新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中,学者到底担当了什么样的角色?对法理学之学问性质及功能,学者之中难道就无人有较为清醒的认识?
  我个人认为回答这个问题,要对不同时期的学者们所处的诸种环境作具体的分析。其中(上文已提及)有一点是肯定的:面对政治意识形态的评价和现实政治的诉求,法理学者们实际上被制度化力量区隔为不同的群体,他们的立场、理论兴趣和方法论存在着分化的状态。这主要表现为所谓 “新”“旧”、“左”、“右”的差别。随着1952年大学院系调整和以及“旧司法人员改造”和批判“旧法观点”运动的开展,法学者的身份大体上都贴上了制度区隔的标签。旧法学出身的人由于得不到新政权的信任而被停止了各自的专业工作,即使他们对法学理论有精深的研究,对法理学之学科性质、功能和发展规律有自己独立的判断,但由于不再有从事专业研究的资格、条件和环境,不再有自己发言的讲坛,他们事实上逐渐淡出法学历史的舞台,无声无息地了却余生,有些可能还受到后来历次政治运动的冲击悲愤而殁。当然,在那个年代,也不乏一些正直、勇敢、头脑冷静的学者以理性的态度对待法理学学问,为守护理论的尊严做出最后的努力。比如,曾任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杨兆龙教授于1956-1957年间发表《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法律界的党与非党之间》等文章,试图以理论的语言讲清楚“法律规范的本身是正义的”,“法律继承的重要性”,“强调法律的政治性不应忽视了它的专门性和科学性”等等现今看来属于常识性的观点,但这种理性的论辩很快就被随即而来的“反右”运动的鼎沸之声淹没了。杨先生本人及其家庭甚至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让人扼腕叹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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