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们在中国法理学发展过程中发现有一种前所未有的学问传统的历史断裂。这种断裂的直接后果表现在:(1)所谓“维辛斯基法学”或“斗争法学”大行其道,一切根据阶级斗争理论解释复杂的法律现象,法理学的智慧之光被简单的斗争理论所取代和遮蔽,僵死的教条成为评价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2)法理学者的身份被制度区隔为“左”“右”两个阵营:两派的学者都在新政权的正统意识形态中寻求其进击对手的政治资源和解释资源。故此,政治领导人的政治态度左右着法学理论争论的方向,注释政治会议、党报社论的精神及领导人的讲话成为法学理论工作之要务。而且,法学上的“禁区”层设密布,学者们几乎没有多少动用思想的动力和机遇。久而久之,其政治敏觉性超过了学术和思想的敏觉性,法学的思想创造能力则陷入委顿的境地。“思想的慵懒”现象流行于法学的各个领域。(3)旧政权统治时代已经学有所成的法理学者被停止专业工作,其智识的活动无人接续 。当时人们对苏联、东欧的“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理论”还略知一二,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理学则几乎无人系统研究。法学理论限定在人为堆设的“孤岛”之内。所以,当1977年我国恢复法学教育之时,我们的法学教育者、研究者和学习者其实都很清楚:我们实际上是在法学理论的不毛之地上艰难地行进,所面对的是周遭世界的“无知之幕”。(4)法学理论研究者对法律学问应有的真诚和良知遭受挫折。“斗争法学”强化了学者的“斗争”意识,而使学者多少丧失了对法理学之真理的追求,失去了对学问之本真的虔诚 。这种后果其实影响至远,后来法理学界内部的所谓“思想交锋”,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看作是分辨真假学术、重新寻获学术良知和真诚的过程。至今,这样的交锋仍时起波澜,重建法理学传统过程还不得不时断时停,花费精力去应对学界内部一些非学术的纷争,以期形成较为理想的“言谈情境”和无扭曲的“交往共识”。
可以想见,当一个民族抛弃了法学理论家们的思考和智识工作,其理性的法律文化的实际力量会显得多么衰弱,而其非理性的制度力量又会多么无序地强化,以至于造成主张革命的政治家们亦始料不及的损失。既然如此,人们也许会问:这种历史的“断裂”是否有必要?这种“断裂”是否可以避免?其实,上述提问者大都是历史的“事后诸葛亮”,他们往往在历史已经过去很久之后才会有一种恍然大悟的感觉。身处历史之中的人则未必对正在流经的“当下历史”有一个清醒的、理性的判断。黑格尔说,自古以来还未曾有人能大致认识其本身的文化或时代。如果说人最难认识的是他自己,那么一个时代最难做到的是发现这个时代的问题,深刻认识其自身的本质 。应该承认,在新中国打碎“旧法统”建立人民法制的过程中,无论政治家还是学者都遮蔽在“即时政治”的夜幕之下,看不太清楚历史之本真的面目,于是只好依靠战争年代的政治经验、策略和革命的惯性力量来推动历史按照自己主观划定的方向发展。如果真正要反思,依靠“革命的全能意志”来整体改变历史的改制方案确实是值得谨慎对待的。因为这样一种努力要么成功、要么失败,这两种结果都会造成历史之渐进发展链条的断裂。即使成功了,判断成功的标准有时也难以确立。而假如它失败了,其所造成的损失则难以估量,可能要让几个世代的人遭受苦难。
从“长时段的历史观”角度看,对一些历史事件需要通过更长时间的社会变迁才能揭示其意义和影响。但就法理学学术传统“断裂”这一点而言,我们其实不需要太复杂的历史判断,其负面的影响和代价已经显现在我们的制度建构之中,显现在现下的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的过程之中。如果说在法理学的发展中还有什么“卡夫丁峡谷”的话,那么我们当下面临的使命就是要跨越这样一个峡谷。然而,完成这样一个跨越的使命是极其困难的,我们可能还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和心理准备。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法学者们所要做的可能是根治由学术传统“断裂”留下的后遗症(如思想委顿,学术失范,理性论辩障碍等)。
如何认识法理学之“学”?
中国法理学50余年之进进退退,可能还与人们对法理学的晦暗面目没有清晰的认识有关。这里有不同层面的问题:一是法理学自身的学问性质及功能为何;二是人们对法理学学问有何先在的想像和期待。就后者而言,又有“内部的观点”和“外部的观点”之分,即:法理学研究者对法理学的体认和企盼;政治家们和普通的民众对法理学的想像和期待。上述不同的群体对这同一个学问领域的认识是有偏差的,但在特定的时期(比如在主流意识形态作为制度力量形成专断判准的时期),法理学者的认识与其他群体的认识孰是孰非、孰主孰次很难鉴别,亦难以区分。在政治话语主导的语境里,学者也会改变其精英的知识立场和态度,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当时流行的话语作为看待问题的出发点和分析的工具。一旦这些话语和分析框架纳入其学问体系之中,就会以“科学”或“知识体系”的面相生存和繁衍,一代一代地加以传承,形成“学术制度”的力量。后来的法理学研究者必须面对这一知识体系,甚至必须将其作为思想的平台和工作的出发点,否则他就必须将自我放逐,作为“思想的浪子”在主流的法律思想话语的边缘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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