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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利保障:中国和国际社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的不断健全,残疾人保障法与残疾人事业已不相适应,部分条款已严重滞后,甚至与一些基本法律规定出现了不一致;其中许多倡导性的规定,致使法律条款操作性不强,在实际中难以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积累了一些被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到立法层次上来;另外,随着国际残疾人运动的发展,一些被国际社会认可的理念和经验应当被残疾人保障法所采纳;残疾人权益保障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残疾人保障法增加一些新内容。因此,很多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强烈呼吁修改残疾人保障法
  针对上述情况,2004年11月9日,民政部、中国残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卫生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组成了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启动了残疾人保障法的修改工作。
  (2)残疾人保障法修改的基本原则
  •以权利为本 。国家和社会应当改变把残疾人仅仅作为医疗对象或者救济对象的错误看法,认识到残疾人是权利的享有者,是整个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者。国家和社会应当以权利为本位、以人为本位全面保障残疾人的权利。
  •反歧视。对残疾人的歧视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有些歧视是根深蒂固的,这些歧视有时会导致国家立法和政策上对残疾人权益的忽视。残疾人保障法最根本的目的就在于消除这种歧视,改变人们对残疾人的错误认识或者偏见,从而保障残疾人在教育、就业、康复、信息、环境等领域的诸多权益。反歧视的价值目标就是实现对残疾人的平等保护。
  •机会均等。机会均等就是使整个社会体系能为人人所享有,如物质和文化环境、信息、住房、交通、社会服务、社会保健、教育机会、就业机会、体育运动、娱乐设施等,残疾人不应被排斥在社会体系之外,而应当和其他人一样享受社会物质文化生活。
  •全面融入社会。残疾人不应生活在封闭的甚至被隔离的环境当中,他们应当走出家门,作为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参与与自身密切相关的决策过程,身心全面融入社会之中。
  •特别扶助。国家应当在教育、就业、康复等领域对残疾人采取特别的扶助措施,缩小残疾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差距,努力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不能视为对其他人的歧视。
  (3)残疾人保障法修改的初步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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