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残疾人权利保障立法体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5条规定了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内容,[10] 刑事、民事、劳动等基本法律也规定了保障残疾人权利的诸多条款。[11]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一部旨在全面保障和促进残疾人权利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简称
“残疾人保障法”)。1994年国务院通过了
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有望在近期出台,其它涉及残疾人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将陆续出台,逐渐形成以
宪法为依据,以刑事、民事、行政等领域法律为基础,以
残疾人保障法为主导,以
残疾人教育条例、就业条例等为支撑,以优惠残疾人的地方法规为补充,全面保护残疾人权利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残疾人保障法是1990年12月2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是我国第一部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基本法。该法包括总则、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环境、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54条。
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十多年来,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国的残疾人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文化体育等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全社会扶残助残的风尚进一步形成。
《
残疾人教育条例》由国务院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残疾人教育权利的专门行政法规。该法包括总则、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奖励与处罚、附则,共9章52条。自颁布实施以来,该法对促进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和融合教育发挥了很大作用。
(三)中国残疾人权利保障立法体系的完善
1.
残疾人保障法修改
(1)
残疾人保障法修改的必要性
尽管
残疾人保障法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利保障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残疾人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中国目前3000万贫困人口中,残疾人占到三分之一以上;残疾人文盲率高达60%,盲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仅有59%;多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尚未得到满足;残疾人就业形势严峻;相当多的贫困残疾人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而且这种差距还有继续拉大的趋势。残疾人参与、融入社会生活的障碍依然存在,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