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墨西哥总统文森特•福克斯(Vicente Fox)在第56届联大会议上递交了一个动议,建议联合国建立“特设委员会”(Ad Hoc Committee),负责制定一个旨在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综合性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2001年12月19日通过56/168号决议,同意建立一个特委会“在对社会发展、人权和非歧视领域的工作进展进行整体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一个综合的、全面的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国际公约”,“邀请政府、联合国系统的团体和组织,包括相关的人权条约组织、区域性委员会、残疾人社会发展委员会特别报告员以及乐于为特委会做出贡献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公约的制定。
2002年7月29日至8月9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了第一次特委会会议。会议决定召开第二次特委会会议征集各国政府以及所有相关国际组织、地区组织和国家组织对公约的观点和建议。
2003年6月16日至27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了第二次特委会会议。会议决定成立一个工作组拿出公约的草案,作为各国政府协商的基础。
2004年1月5日至16日,工作组会议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工作组由27个政府代表组成(其中7名来自亚洲,中国政府包括在内),另外还包括12名非政府组织代表和1名国家人权机构代表。会议制定了一个公约文本,主要包括宗旨、基本原则、定义、一般义务、促进形成对残疾人的积极态度、统计和数据采集、平等和非歧视、生命权、法律面前的平等人格、自由和安全权、免予遭受酷刑和不人道待遇、免予遭受暴力和虐待、言论表达以及获得信息的自由、尊重隐私和家庭、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残疾儿童、教育、参与政治公共生活、无障碍、独立行动、保健和康复权利、工作权、社会保障和适当生活水平、参与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共24条, [6]作为以后特委会会议谈判的基础。 [7]
尽管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主要是由各国政府磋商制定,但是残疾人组织和其它非政府组织是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制定的重要参与者。在特委会的商议过程中,非政府组织无权投票,非政府组织参加特委会会议的规则和程序由联合国成员国政府决定。但是,通过特委会会议的结果来看,非政府组织有许多重要的机会影响政府磋商和特委会的程序。
三、中国残疾人权利保障:从实践到立法
(一)中国残疾人权利保障从实践开始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原因,残疾人工作变得十分重要,国家也开展了一系列残疾人权利保障工作,对各种生活困难的残疾人采取了诸多救助措施。农村残疾人分得了土地和生产工具,城市残疾人组织起来进行生产自救,并逐步发展成为各种福利工厂。1953年成立了中国盲人福利会,1956年成立了中国聋哑人福利会,1960年两会合并组成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在文革期间,中国残疾人事业也遭受了严重破坏,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的活动被迫停止。改革开放以来,残疾人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进展和举世瞩目的成就,残疾人状况显著改善。1987年进行了首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8] 1988年国家制定了《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1992)》 。[9]1988年经过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能,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尽管从此残疾人事业走向了全面发展时期,但是国家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法律、法规,所有残疾人权利保障和残疾人事业发展都是从实践中开始的。中国残疾人权利保障立法与残疾人事业发展相比要晚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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