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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利保障:中国和国际社会

  •《非洲人权公约》(African Charter of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art. 18(4))
  •《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 the African Charter on the Rights and Welfare of the Child (article 13);
  •《欧洲人权宪章》European Social Charter (article 15)
  (二)专门性国际残疾人权利文件对残疾人权利的保障
  除了上述国际公约,联合国也制定了一些专门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文件
  • 1971年《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Mentally Retarded Persons )
  • 1975年《残疾人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Disabled Persons)
  • 1982年《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World Programme of Action Concerning Disabled Persons)
  • 1989年《关于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的塔林行动纲要》(Tallinn Guidelines for Action on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in the Field of Disability)
  • 1991年《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Principl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s with Mental Illnesses and the Improvement of Mental Health Care)
  • 1993年《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UN Standard Rules on the Equalization of Opportunitie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 1994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残疾人的总体性评价》(General Comment on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 2002年《琵琶湖千年行动纲要》
  这些宣言、原则、纲要和规则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阐明了普遍可接受的原则,代表了国家的道德上和政治上的许诺。此外,联合国宣布1981年为“国际残疾人年”,随后宣布1983—1992年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在联合国残疾人十年结束之际,亚太地区宣布1993—2002年为“亚太残疾人十年”, 2002年5月,亚太经社理事会通过了“推动在21世纪为亚太残疾人建造一个包容的、无障碍的和以权利为本的社会的决议”,同时宣布将“亚太残疾人十年”再延长十年(2003—2012)。
  (三)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的制定
  国际上没有专门性保护残疾人权利的公约,妇女、难民、少数民族和儿童的权利都已有相应的国际人权公约加以保护,作为弱势群体中最为困难群体的残疾人反而缺少相应公约的保护,这是不正常的,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残疾人问题关注的缺陷。制定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残疾人人权公约有助于提高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有利于引起国际社会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并将残疾人纳入其计划之中;也可以为国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提供权威性的和全球性的参考,提高一般公众对残疾人人权的认识。
  近几年来,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为了推动制定这个国际公约,召开了无数次会议,发出了许多号召。1987年在评价《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全球专家会议上,专家们建议联合国大会启动消除对残疾人各种形式歧视国际公约的制定程序。但是,由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1990年同意取而代之制定一个不同的文件,即1993年通过的《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尽管对制定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约存在一些分歧,但许多政府和残疾人组织仍然继续提倡制定残疾人人权公约。在2000年的联合国人权会议上,爱尔兰建议应当明确支持公约的制定。但是,这个建议被否决了,会议的最后决议中未提及制定公约一事。因此,虽然联合国做出了很多努力,出台了一系列残疾人国际文件,但是真正的具有约束力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一直没有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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