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在〔日〕星野英一 :《私法中的人》文第360、361页有所提及。事实上,该问题的提出尚涉 及两个基本问题:其一,对一般人格权如何在法律适用中加以保护?对此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实际上也涉及在实证法上应否确立一般人格权制度,但由于该问题的重要性与复杂性,本文拟在其后以“一般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为题加以评论;其二,作为认可这些损害行为进行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有发生侵害危险时的预防妨害请求权,除适用于具体人格权利,是否应构成一般人格权的问题。此问题涉及对人格权的救济保护,笔者拟以另文论述,在此仅就正文提出的问题作一探讨分析。
〔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297页注281。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修订版,第42页。
朱庆育:《权利的非伦理化:客观权利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命运》,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第22页。
〔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9月第1版,第66页。
此观点无异于认为,权利是一回事,而利益则是另外一回事,二者冲突时,权利占有绝对优势。详可见〔美〕皮文睿:《论权利与利益及中国权利之旨趣》,张明杰译,载夏勇(主编):《公法》(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持类似观点的有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等,可参照:罗尔斯:《正义论》;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等相关著作。
〔美〕皮文睿:《论权利与利益及中国权利之旨趣》,张明杰译,载夏勇(主编):《公法》(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127页。
〔法〕雅克·盖斯旦、吉勒·吉博著,缪黑埃·法布赫—马南协著:《法国民法总论》,陈鹏、张丽娟、石佳友、杨燕妮、谢汉琪译,谢汉琪审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126页。
陈弘毅:《权利的兴起:对几种文明的比较研究》,周叶谦译,载夏勇(主编):《公法》(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183、184页。
这里涉及权益的价值位阶与系列,本文在此不拟详论,只是点明即可。
该条规定:“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时,为了寻求保护,可以向法官起诉任何加害人。”参见《瑞士民法典》,殷生根、王燕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
尹田:《论一般人格权》,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4期,第12页;施启扬:《从个别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载郑玉波(主编):《民法总则论文选辑》(上),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7月初版,第378页。
该条规定:“任何人由于故意、过失或者不谨慎地实施不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参见《瑞士债法典》,吴兆祥、石佳友、孙淑妍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参见〔英〕T.A.O.恩迪科特:《论法治的不可能性》,陈林林、傅蔚冈译,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3期。
参见〔德〕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吴从周译,颜厥安审校,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11月第1版。
该主张主要由德沃金与阿历克西所提,但是二者的观点有所不同。
参见〔德〕霍尔斯特·埃曼:《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制度》,邵建东、常青、虞蓉、邹海蓉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23卷),香港: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6月第1版,第413页。
德国法通说认为一般人格权为一种框架性权利,当然,对此认定仍存有不同意见。
参见〔德〕霍尔斯特·埃曼:《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制度》,邵建东、常青、虞蓉、邹海蓉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23卷),香港: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6月第1版,第416页。
〔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第130页。
博克尔曼语,转引自〔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 4月第1版, 第130页。
参见颜厥安:《法与道德——由一个法哲学的核心问题检讨德国战后法思想的发展》,载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第177页。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12月第1版,第367页。
〔德〕亚图·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93页。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12月第1版,第6页。
〔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第153页。
梁晓俭:《实践理性:一种法学方法论意义上的探究》,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2期,第35页。
参见〔德〕霍尔斯特·埃曼:《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制度》,邵建东、常青、虞蓉、邹海蓉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23卷),香港: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6月第1版,第420、421页。
Coing语,转引于〔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第2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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