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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环境利益平衡

  
【注释】1 例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3条
2 参见《环境保护法》7条
3 参见《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0条。
4 尽管这部分资金专门用于水资源的勘探开发和保护,但是这仍然服务于地方利益。
5 参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26条
6 2001年1月24日,浙江东阳和义乌签订了有偿转让水库部分用水的协议。这一交易是否水权交易,则有争议,如果是水权交易,则在现行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性。
7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
8 例如,针对淮河流域的严重污染,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淮河水资源保护局实施“零点行动”,目标是1998年1月1日全流域实现“一控双达标”。为达标,地方政府要求工厂全部停工,甚至用自来水冲洗河道。事后污染严重反弹,600亿资金付诸东流。
9 参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18条
10参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13条
11 Koh Kheng-Lian, The first gener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s in Asia, in Lye Lin-Heng edited, Towards a “Second Generation” in Environmental Laws in the Asian and Pacific Region, IUCN 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Law Paper No.48 2003.pp15-25.
12 参见甘泽广等主编:《环境经济学概论》,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6页以下。
13 参见Vinod Thomas, Mansoor Dailami etc. 《增长的质量》,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第93页,表4.5。
14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9条、第2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1条
1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1条、第23条
16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6—28条。
17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4条
18 例如,2000年,黑龙江和吉林两省落实的资金只占应配套数额的4.1%和7.5%。参见腾藤、郑玉歆主编:《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制度与政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25页。
19 如青海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建立之前,为了筹集保护藏羚羊的资金,执法者也不得不出卖藏羚羊皮。这实质上是我国自然区的缩影。
20 参见]饭岛伸子著:《环境社会学》,包智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以下。
21 See 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Report on the Fifty-Eighth Session, (18 March-26 April 2002), E/CN.4/2002/200.
22 1988年、1993年和1885年,我国农业损失分别达到125亿元、444.6亿元和819.6亿元。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近2000万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1/5,遭严重破坏的耕地1670万公顷,每年污染物超标的粮食达1200万吨。参见自张玉林、顾金土:《谁是环境污染的最大受害者?——论环境污染背景下的“三农问题”》,载《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3期。
23 参见《环境保护法》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4条
2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
25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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