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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权分置改革中外资法人股和股权激励问题的法律剖析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股票期权所得纳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华工作期间或离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仍应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判定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上述个人来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形式收到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凡能够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工资制度及折扣认购有价证券办法,证明上述所得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工作所得的,可仅就其中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与此相应,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也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
  3、具体征税规则
  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对股票期权所得的具体征税规则做了明确规定: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4、扣缴义务人及资料报送。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及资料报送。
  (1)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2)资料报送。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此外,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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