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立法动向
《
公司法》修订草案(可望于今年年底通过)将现行《
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九条修改为:“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一)减少公司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对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公司依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也就是说,《
公司法》修订草案通过之后,用来激励的股份可由上市公司支付。
此外,由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联合草拟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也做了类似的规定。
(三)股权激励中的税收法律问题
目前,有关股权激励的税收问题的规章主要有以下三个,一是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月20日发布的《关于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二是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3月28日发布并于7月1日起实施的《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认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月20日发布的《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股权分置改革中的管理层的股票期权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