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展开,越来越多的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将会采取实施股权激励,因此,有必要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 MBO(管理层收购)与股权分置改革中的股权激励。
1、MBO与股权分置改革中的股权激励措施的区别。
目前,很多人将股权分置改革中的股权激励措施与MBO混为一谈,认为股权分置改革中的股权激励措施就是MBO。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是片面的,MBO与股权分置改革中的股权激励措施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重大区别:
(1)MBO是指管理层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其目的是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股权,而股权激励只是拿出上市公司的一小部分股权来对管理层和/或员工进行激励。
(2)目前MBO的最大问题是程序上不规范、不透明,甚至有暗箱操作行为。而股权分置改革中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公开透明的,不管是国资委、小股东,都可以充分讨论和沟通。
2、MBO的法律可行性
(1)非国有上市公司:目前法律没有禁止MBO的规定,也就是说,非国有上市公司可以进行MBO。
(2)国有上市公司:国资委、财政部2005年4月11日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由此可见,目前国有上市公司不能实施MBO。
(二)用来激励的股份来源及立法动向
1、目前,股权分置改革中用来激励的股份均由非流通股东支付,暂不能由上市公司支付。
《
公司法》第
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因此,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用来进行股权激励的股份还不能由上市公司支付。
为了绕开上述法律规定,目前股权分置改革中用来激励的股份均由非流通股东支付。例如:中信证券的方案中,中信证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作价,向拟定的激励对象提供3000万股股票,作为实行股权激励机制所需股票的来源。又如,中化国际的方案中,中化国际第一大股东拟向公司管理层发售管理层期权2000万份,每份认购价格0.5元,行权价格5元,行权成本为每股5.5元,并分阶段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