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原外资法人股股东不得通过其A股证券账户买进A股流通股;在法定承诺限售期和额外承诺限售期内,不得转让或上市交易其所持有的股份(原外资法人股)。
3、在法定承诺限售期和额外承诺限售期届满后,原外资法人股股东可以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出售股份后有关外汇结售汇、汇出等应按照或参照《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办理
4、为保持国内股市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对外开放之前的稳定发展,原则上不允许外商收购已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股份;确需收购的,应报中国证监会和商务部进行个案审批。依照《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禁止外商经营的产业,外商不得收购从事该产业的上市公司;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上市公司被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上市公司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5、为防止外商借上市公司收购炒作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建议规定外商对已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收购完成后,在一年之内不得出售其所收购的股份;在前项禁售期期满后,出售数量占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同时,上述股份出售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进行。
6、目前,外资法人股股东须待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以后才能报请商务部批准,这样花费的时间很长,影响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进度。例如,紫江企业在股东大会通过改革方案一个多月以后才获得商务部的批文。因此,建议参照国有股报批的程序,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董事会通过以后,即由外资法人股(非流通股)股东向商务部报批。
7、建议证监会与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协调,尽快共同制定有关外资法人股股权分置改革及改革后的流通等问题的详细规定。
二、股权激励问题
在目前公布的第二批42家试点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共有7家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