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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权分置改革中外资法人股和股权激励问题的法律剖析

  根据上述中国证监会和原外经贸部的规定,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可以上市流通,且在上市流通时不需要向B股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目前大部分符合条件的B股公司的外资非流通股都已申请并获准流通。以深交所为例,该所14家纯B股公司中的境外非流通股份,除3家公司约7.18亿股尚未流通,42家A、B股公司中仅余4家公司约2.87亿股尚未流通,其余均已实现流通。
  因此,在政策上,纯B股公司和同时发行A、 B股公司的外资法人股已不存在股权分置的问题;只有纯A股公司中的外资法人股需要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根据WIND资讯统计, 沪深两市存在外资法人股的纯A股上市公司共有89家。其中,福耀玻璃和中农资源分别由境外法人持股38.90%和0.14%,成为89家中外资持股比例最高和最低的公司。因此,如何有效解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外资法人股问题,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1、在经商务部批准的前提下,外资法人股(非流通股)股东向A股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后,其所持股份取得流通权,成为有限售期的A股流通股。
  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来看,没有对外资法人股在A股市场上流通做出禁止性规定。唯一可能存在法律障碍的是《证券法》第138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并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帐管理,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不得作虚假记载。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根据该条规定,外资法人股东进入A股市场,必须开立A股证券账户,但开立A股证券账户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外资法人股东显然没有。
  然而,我们认为,在经商务部批准的前提下,外资法人股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在A股市场上流通是可行的:
  首先,目前含外资法人股的纯A股上市公司(如成霖股份)中,外资法人股股东均已在登记公司开立A股证券账户,实际上早已突破《证券法》第138条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外资法人股股东不需要新开A股证券账户。
  其次,可望于年底通过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已将《证券法》第138条中“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的规定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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