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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权分置改革中外资法人股和股权激励问题的法律剖析

  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在收购主体上并没有排除外资作为收购主体。2002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了可以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该《通知》使暂停多年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得以重新全面启动,彻底解决了外资的市场准入问题,并对外资受让的程序、外资行业政策、外汇管理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标志着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进入了实质性的操作阶段。
  随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于2002年12月30日、2003年3月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这两个文件对外资并购的原则、方式、程序、审批等都做出了相应规定,并在某些方面的立法上有所突破,比如确认并允许外资比例低于25%,允许被并购企业持股一年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成为并购后外资企业的股东等,被认为迄今为止关于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最为详细的规定。
  2003年2月,中国华润总公司与华润轻纺(集团)有限公司(外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中国华润总公司将其持有的华润锦华(000810)股权全部转让给华润轻纺(集团)有限公司。该股权转让分别获得财政部、原经贸委和商务部的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约收购豁免,它成为我国自1995“北旅事件”后的首例外资直接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成功的案例。此后,外资受让法人股事件层出不穷,如柯达收购乐凯公司20%的法人股;新加坡佳通集团通过公开竞拍方式受让ST桦林法人股权;韩国三星受让赛格三星国有法人股,与赛格集团并列为第一大股东;新桥投资受让深圳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国投、深圳城建、深圳市劳保局四家所持深发展国有及法人股,成为深发展第一大股东。
  2、由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市场上市而形成的外资法人股
  自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在1990年12月相继成立以来,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A股市场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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