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瑞士银行有限公司、日本野村证券株式会社获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这是QFII制度实施以来,中国证券市场首批获准进入的境外投资机构。截至2005年8月2日,QFII总数达到27家,批准的外汇额度达到40亿美元,QFII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1、表决权的分割行使问题
根据《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QFII进入境内证券市场主要有下两种形式:
(1)由QFII专门成立一个由境外投资者认购的基金,通过该基金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例如,《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第
9条规定,“境外基金管理公司每次申请只能选择以封闭式基金或开放式基金中的一种形式”。又如,作为QFII的德意志银行专门在境外成立中国丝绸之路海外A股基金。在该种方式中,境外投资者与QFII的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
(2)境外投资者直接委托QFII购买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该种方式中,QFII根据境外投资者的委托来购买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但所购买的股票登记在QFII的名下。根据我国《
合同法》第
402、
403条的规定,境外投资者与QFII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中的隐名代理关系。
对于QFII参与表决时其表决权是否能分割行使问题,因QFII进入境内证券市场形式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答案:
(1)QFII通过成立基金来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在该种形式下,根据上述《
信托法》等法律的规定,QFII参与表决时其表决权不能分割行使。QFII必须勤勉尽责地分析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从基金份额持有人(境外投资者)的最大利益出发来决定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