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要求非流通股股东在其出具的承诺函中增加有关违反承诺责任的条款。目前,非流通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函中,均只规定具体承诺事项,没有对其违反承诺的责任进行规定。这就导致非流通股股东违反其承诺后,流通股股东追究其责任时无从下手。因此,建议证监会要求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在其出具的承诺函中增加有关违反承诺责任的条款:“承诺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其承诺时,应向社会公众股东支付________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社会公众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同时,承诺人愿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处理”。
(3)在上述农产品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没有采取送股、缩股等方式支付对价,而是仅由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国资委作出在未来某一时间段内以某一固定价格收购流通股东持有的股份的承诺。如果到时承诺人不履行其承诺,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将会遭到严重侵害。因此,建议证监会对于那些类似深圳市国资委仅以承诺作为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要求其必须提供切实可行的履行承诺的担保。
(4)建议证券交易所将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函(原件)列入股份变动合规性审查时必须提交的文件清单之中,以便将来作为监督非流通股股东履行其承诺的法律依据。
(5)建议登记结算公司根据非流通股股东关于限售期的承诺,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对其所持股份予以锁定。在锁定期内,非流通股股东所持上述股份不得上市交易,也不得通过协议转让。
2、建立促使非流通股股东切实履行其承诺的事中监控机制。
(1)建议证券交易所加强对非流通股股东出售股份及买进股份的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报证监会制止或查处。此外,对于不履行其承诺的非流通股股东,建议证券交易所将其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开。
(2)建议加强国资委、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国资委督促国有非流通股股东履行其承诺的作用。
(3)为了促使非流通股股东切实履行其承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议证监会对保荐机构持续督导非流通股东履行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并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能持续督导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三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项目;六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项目;情节严重的,将其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名单中去除。
3、建立促使非流通股股东切实履行其承诺的事后处罚机制。
(1)对出现非流通股股东违反承诺情况的上市公司,建议证监会在两年之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并在三年内不接受该违反承诺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重要关联方作为发起人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同时,证券交易所对违反承诺的非流通股股东进行公开谴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