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依法执政意味着必须依法确认执政的内容,主张执政在政。
在新的历史时期,所谓执政在政,就是要确定执政的程序合法性。一是要区分“政”与“非政”。国家权力可以分成三个部分:设定规则的权力即决策权,执行规则的权力即执行权,监督规则的权力即监督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就是“政(政权)”的精确含义。这就是说,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参政党,只有“政”才应该被其“执”、被其“参”。在不属于“政”的有关领域中,执政党和参政党尤其是执政党的职能应该有进有退。执政党有关国家根本的职能应该强化、直接进行干预的职能应该弱化、应由社会和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应该转化。执政党应该注重执政的控制力而不是控制面,转变执政的内容。二是要区分“执政”与“参政”。应该依法确定哪些“政”应该被“执”、哪些“政”应该被“参”,应该依法确定执政和参政的权力制约关系。
最后,依法执政意味着必须依法确认执政的形式,主张执政在法、依法执政。
长期以来,以政策执政(伴随着永无休止的政治运动)成为执政党的一大特色,把这种领导方式绝对化了。历史地讲,不能一概否定搞运动和靠政策。但在党成为领导全国政权的执政党以后,搞运动就只具有破坏性而不具有建设性。就政策而言,一个政党当然不能没有自己的政策,问题是这个政策应置于什么位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扬民主、加强法制,标志着党的执政形式有了深刻的、历史性的变革。应该看到,这一转变过程至今没有全部彻底完成,因为以政策执政仍然是执政党主要的和习惯的执政方式,而隐藏在这一执政方式背后的是对党内民主的疏离,在成为执政党后,则表现为对自己所建立的制度的高度不信任。中国共产党是经过不断的武装斗争夺取政权的,权力高度集中是当时的惟一选择。在成为执政党后,由于当时的国际环境,由于极左思潮的巨大影响,中国共产党没有及时实现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观念转变。以党代政、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在不断升级的阶级斗争中被反复强化,并有效扼杀了对这一现象的任何怀疑,哪怕这种怀疑仅仅是观念上的。《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此作了总结:“我们没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因此,执政在法的含义是:在执政党党内的关系上,其自身的活动必须制度化;在执政党与国家的关系上,强调执政行为必须法治化,即强调执政党自身必须尊重和遵守法律,不能高踞于法律之上,在程序上严格依法办事。在新的历史时期,
宪法和法律应该成为执政党执政的主要依据。就后者而言,所谓依法执政,主要是指: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来源于国家的
宪法和法律;党在国家中的执政方式必须符合国家的
宪法和法律;党在国家中的各种活动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14]
【注释】 注释
曾庆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纲领性文献》,载《人民日报》2004年10月8日。
刘小兵:《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律思考》,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2期。
从权力的内容上,还可以将执政能力分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执掌能力等。
石泰峰:《坚持依法执政提高执政水平》,载《求是》2004年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