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依法执政是中国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主要表现在:(1)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我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民主,民主实质上是一种国家制度。虽然民主有不同类型,但多数决策、程序正义、保护少数(安全)已成为现代民主的三大原则。离开这些原则的政治制度不可能是文明的政治制度。依法执政恰恰是为了落实民主的三大原则,因为依法执政强调必须依据多数人制定的国家游戏规则并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执政。(2)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经济全球化意味着更多的联系和对传统国家政治疆域有限度的破除,意味着世界各国在意识形态领域的较量将长期存在。这对政党的特性及其执政方式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瞭望》杂志正确分析了“入世”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面临的考验:“入世”后,如果政府直接介入经济活动,仍然按老一套办事,我们将不能适应WTO的有关规则,最终成为WTO各成员的投诉对象。中国各级政府是在党委的领导下,扮演着党委决策执行者的脚色。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党政分开、党企分开,又确保党的领导不断加强?如何在与WTO规则接轨的过程中,即严格按照WTO规则的要求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又确保党的主张得到充分实现?[11]这就需要执政党按照奠定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通行的方式执政。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与它国进行对话的统一的工具系统。(3)党自身发展的需要。中国现代化发展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内在要求,不但没有随着现代化发展而减弱,相反在日益增强。在现代化发展已全面展开的历史时期,强大的领导力量对现代化发展成败将起决定性的作用。应该看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执政能力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在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条件下长期执政,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脱离群众,腐败现象严重;一些党组织的领导方式不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一些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不强,一些党员素质不高,等等。不解决这些问题,就无法完成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任务。历史的经验一再证明,执政党的合法地位不是靠它的绝对权力和权力的高度集中维持的,恰恰相反,是靠法治。苏东事件的一个共同原因是其执政党严重依赖强制力量,不能应对国际形势的变化,不能及时适应执政环境的变化,积极提升自己的执政能力,在执政时没有处理好执政方式,丧失民心,失去执政基础。因此,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更加自觉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
五、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
依法执政就是指通过改革,形成以民主为根本原则、以执政为基本内容、以法治为主要形式的新的执政方式。[12]因此,依法执政的要求不仅是程序上、形式上的,更是实体上、价值上的。
首先,依法执政意味着必须依法确认执政的根本,主张执政在民。
法治的前提是民主,这样的法治才是良法、善法。因此,依法执政必须强调民主的原则和民主的制度。从形式上看,通过民主而实现执政,这是世界政治文明的总趋势,是执政党的共性。但是,中国共产党具有自己独特的历史,它是通过革命而执掌政权的,因而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更习惯于为民作主的执政方式。这一执政方式的基本特点是所有的国家机关成为党的执行机关,“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刘少奇早就指出了这种执政方式的危害性:“我们党是国家的领导者,但是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该用党的组织代替人民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使他们徒有虚名,而无其实。如果那样做,就违反了人民民主制度,就会使我们耳目闭塞,脱离群众,这是十分危险的。”[13]执政能力的实质和关键是确认执政党的历史地位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因此,实现由党“为民作主”向“由民作主”的转变,这是依法执政的关键。民主在现阶段最集中的表现形式是人大。因此,执政党必须在人大制度之内活动。中国共产党虽然不是从议会中产生的,但其执政却必须通过议会(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现代民主的表现形式。由并非人民选举产生的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取代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这是与人民主权原则相违背的。通过人大执政才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和主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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