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的规矩
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据闻,在即将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将被提上表决议程。那么,这部法律对立法者而言意味着什么?对于中国法制发展而言又意味着什么?
众所周知,一部法律的制定,不仅关涉着立法者自身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它给所有受该法律管辖的人们一个舍此无它的规范标准。这就意味着,立法者不但要在个体素质上具有超越常人的智慧,慈悲为怀的心肠,以天下为己任的志向,而且要在外在环境上具有必要的和必须的制度规矩。
关于前者,思想家们的论述不绝如缕,如有人认为立法者应是理性者、有人认为立法者应是贤明者、有人认为立法者应是哲学家、还有人认为立法者应是一个社会的精英人物……这种对立法者崇高素质的描述或要求,即使在“议会立法”明显地成为“天下大势”的时代,仍然“未有穷期”。这正是我国社会各界呼唤要提高人民代表的素质之原因所在。是啊,在一个法律已决定性地影响公民的生活方式、生活质量的历史时代,指望“刘阿斗”式的人们为社会立法、为众生立命,那法律是何等样、司法是何等样、进而社会是何等样、民众是何等样可想而知。在此,我不禁想起了马克思在近160年前发表的那个精辟结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末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法官只能够丝毫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够无条件地执行它。在这种情形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内容早被法律所规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78页)。
然而,理性者也罢、贤明者也罢、精英者也罢,都只是一个相对意义的结论。人类发展史一再证明,即使再伟大的精英,倘若缺乏必要的制度规矩和约束,其走向专制的可能性更大。这正是期待贤哲当政的柏拉图、祈望仁者立于高位的孟轲们奋斗终身、但又难免失望的原因所在。公道地说,“江山代有才人出”,这是一个不争的历史事实;柏拉图、孟轲们之所以未发现他们,也并非其观察能力低下。问题的关键,端在于其脱离制度导控,而寻求所谓理想的圣贤仁者。这种情形,在我们最近20余年来的立法实践中也不难查见。任何一位不抱偏执立场的人都不会否认,在短短的20余年间我国立法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杰出成就。但当我们为慎重起见,更进一步反思所取得的成就时,也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着严重的问题。特别是法律规范间日益频繁的“打架”现象,使社会的无序竟然有了法律的“根据”;甚至立法成了令人们深恶痛绝的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的最现实有效的工具和最确实可取的避难所。这其中原因,就在于对立法者的规矩不够。可见,缺乏规范的保障和制约,不但会使贤明者个人走向反面,而且会使具有民主形式的“议会”无所适从,从而制定一些和民主要求格格不入的法律来。这就更进一步证成了对立法者必须以规范制约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