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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家的法律诠释观(中)

相关的论述,参见林立著:《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台北)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页以下。 
  德沃金著:《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2、366—367页。
后结构主义、新解释学(哲学解释学)、新实用主义、建设性后现代主义被认为是后现代主义的主要流派。参见赵光武主编:《后现代主义哲学述评》,西苑出版社2000年版;另外,相关的论述还可参见王治河著:《扑朔迷离的游戏——后现代哲学思潮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特里·伊格尔顿著:《后现代主义的幻象》,华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波林·罗斯诺著:《后现代现状》,张国清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等。 
  德沃金著:《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8页。
相关评论,参见林立著:《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台北)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35页以下。
德氏在谈到其“法律帝国”中的法官时,称之为帝国的王侯。对此,学者们耳熟能详。但学者们忽视了被他誉为“先知或预言家”的立法者。他认为,这个任务应落在哲学家们身上(参见德沃金著:《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1页以下)。在此,人们不难发现德氏与两千多年前的柏拉图一样,走到一条道——乌托邦之道——上来了。他们的不同,只在于后者所强调的重点是由哲学家所制定的完美的法律(即由哲学家产出具有普适性特征的规则,再按该规则进行治理),而前者所强调的是哲学家(具有“超凡魅力”的哲学王)本身及其统治。相关论述,参见陇夫:《柏拉图与德沃金》,载《法制日报》2000年8月15日。
事实上,“商谈理论”又被称之为“交往行动理论”或者“对话理论”,它们大体表述的是同一意思。但不同译法在中文的理解上却带来了一定的麻烦,这也表明翻译之不易和它的创造性。相关不同的翻译及论述,参见哈贝马斯著:《交往行动理论》,洪佩郁、蔺青译,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薛华著:《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阮新邦著:《批判诠释与知识重建——哈贝马斯视野下的社会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等。
加氏曾写道:“……越是一场真正的谈话,它就越不是按谈话者的任何一方的意愿而进行。因此,真正的谈话决不可能是那种我们意想进行的谈话”;“谈话是相互了解并取得一致意见的过程(ein Vorgang der Verstandigung)。因此,在每一场真正的谈话中,我们都要考虑到对方,让他的观点真正发挥作用,并把自己置身于他的观点中,以致我们虽然不愿把对方理解为这样的个性,但却要把他所说的东西理解为这样的个性。在谈话中需要把握的是对方意见的实际根据,这样我们就能对事情达到相互一致看法。因此,我们并不是把对方的意见置回于他自身之中,而是置于我们自己的意见和猜测之中。”(加达默尔著:《真理与方法》(下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489、491—4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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