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和政策观念的提出,是德氏法理学的重要创获之一。那么,什么是政策?什么是原则?对此,德氏作出了如下解释:“我把这样的准则成为‘政策’,它们规定一个必须实现的目标,一般是关于社会的某些经济、政治或者社会问题的改善(虽然某些目标是消极的,在这样的目标中,它规定当前社会的某些特点需要保护,以防止相反的改变)。我把这样一个准则称为一个‘原则’,它应该得到遵守,并不是因为它将促进或者保障被认为合乎需要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形势,而是因为它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或者是其它道德层面的要求。 ”可见,法律的“原则”乃是一个有关法律的道德指向和正义追求的内容,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标准。它直接关涉到个体与社会的权利。
有人认为,德氏的法学理论属于自由主义的权利法学 。德氏自己也认为,他的理论主张是一种“权利理论”。“权利理论只是预先假设了三个东西:(1)一个符合规则的社会具有政治道德的某些观念,也就是说,它承认对于政府行为得到的限制;(2)该社会对于政治道德的特定观点——以及源于这种观点的法律判断——是‘理性的’,即对于相同的情况给与相同的处理,而且不允许矛盾的判断;(3)该社会相信它的所有成员生而平等,他们的权利受到平等的关心和尊重。 ”可见,权利理论在其法理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恐怕就是他把其成名作命名为《认真对待权利》的原因。
哈氏在其法学理论中也关注法律中最低限度的道德问题,然而,由于他终究是一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者,因此,他的理论没有、也不可能把道德置于法律的突出位置。这只要想想其前辈的理论便知:在其前辈那里,在法律和法学的帝国中,道德连流浪儿的身份都没有,道德永远是帝国的被放逐者。但德氏却不同,他与先前一切自由主义的法学者一样,始终保持了对于道德、正义和公平等与法律相关的社会价值问题的高度热情和关切。为了使道德价值真切地转化为社会主体的权利享验,他发现了原则这个用以进行法律诠释、并最终达致对法律“唯一正确”地理解的准则(对法律而言)和范畴(对法学而言)。
和原则相比,法律的“政策”则涉及社会的或者集体的目标之制定。在他看来,政策是重要的,但同时也是权宜的,它不像原则那样具有永恒的属性。因此,政策和原则相比较,原则优先于政策,这是因为原则关涉着个人权利,而政策关涉着社会目的。个人权利和社会目的相比较,前者更具有根本性和优先性。
德氏提出法律在规则之外,还有原则和政策等要素,目的在于进一步说明他的“诠释性概念”。规则、原则和政策等都是法院或法官据以法律诠释的根据。法官对法律的诠释(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对法律的判决和诠释),从表面看来往往是超越法律规则的,似乎法官通过诠释在“创造法律”。然而,只要人们了解了隐藏在规则背后的法律的原则和政策,那么,法官的判决和诠释仍然只是对法律的适用,而不是什么“造法”。这样,法律(而不是法官的诠释)的“自立自足”就可以实现对主体权利的“无漏洞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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