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权入宪培育完善宪政秩序
“宪政秩序是
宪法正当性、法律制度的正义、
宪法调控功能的发挥三种基本要素的有机结合,其中,
宪法的正当性是宪政秩序形成的前提,制度正义是宪政秩序的基础,
宪法调控功能的发挥是宪政秩序的保障。”[33] 而人权作为西方自然法思想孕育出的奇葩,无疑是
宪法正当性和制度正义的判断标准及保证要件;无疑是
宪法调控功能发挥的动力和目的。因此,为了培育完善的宪政秩序,人权入宪后需要在意义世界和现实社会中做如下盛事。
1、 权入宪必须重整现有法律体系,确立人权“神”的地位
“神”乃全息全能、统治一切、不可违逆、需顶礼膜拜的象征。此次人权入宪前,据统计,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451件法律和法律性文件,国务院制定了966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尚有不少与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一致的规定,或不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如《劳动教养管理条例》还未废止;大量规章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等。另外,我国还未批准《世界人权宪章》之一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所以“如果我们仅仅沾沾自喜于人权的
宪法宣告,而不及时通过废除、修改、制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实现,那么,这样的人权也是有可能沦为‘没有牙齿的人权’ 的。”[34] 就好像神没了道场和法器,难以发挥应有威力。这样,法治原则实施不到位,人权更难以保全。因此,强烈建议通过民主依法进行法律的立、改、废。
2、人权入宪必然整合民主集中制度,建造宪政“卦”的两极
“
宪法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宪法学以人权为逻辑起点,而人权产生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为了保障人权,宪法学出现了两大根本理论。民主理论从人权的肯定形态“公民权利”方面保障人权,宪政理论则从人权的否定形态“国家权力”方面保障人权。民主与宪政理论的结合形成人权保障的理性屏障。”[35] 虽然笔者不同意义民主与宪政并列的观点,但是认为从肯定、否定两方面保障人权的观点还是可取的。
人权与民主集中制度,就像中国的“八卦”由阴阳两极组成,两极相生相克,相相辅相成。一方面,人权从应有权利成为法定权利,需要通过民主集中制度将应有人权上升为法;将有利于尊重、保障和实现人权的措施和事项规定于法。但是,民主集中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产生多数人侵犯或牺牲少数人人权的行为。这种冲突只有放在宪政“卦”的整体内才会有很好的解决。另一方面,人权是民主集中制度运作的内容和动力,马克思认为,“人活动的一切都同他的利益有关。”也可以说,人们启动和参与民主集中制度也与保障和实现他们的人权有关。然而,人权,无论是应有的人权还是法定的人权,都为民主集中制度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界限,人权会限制民主集中制度。同样,这种冲突也只有放在宪政“卦”的整体内才会有很好的解决。解决的基本思路是在宪政“卦”内根据民主与人权的运动,引入法治和自由作为参数,综合考虑。
3、人权入宪必定规制依法治国原则,庇护宪政“国”的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