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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入宪的宪政意义

  7、八二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列为第二章,置于国家机构之首, 提高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宪法地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章共24条,它比七八宪法多8条,比五四宪法多5条,比七五宪法整整多出20条。八二宪法还恢复了五四宪法的大部分规定,清除了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的错误规定。强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而且为了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还制定了众多的法律法规给予落实,并规定全国人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纵观中国宪政运动史,有的宪法规定了人权,由于没有相应的社会环境而得不到实现,流为政治理想;有的宪法规定了人权,但是由于统治阶级实行独裁专制,反而做出诸多限制,使人权条款成为文字游戏;有的宪法在极不利的社会环境中规定了人权,虽不把人权视为至上的地位,却能较好的保障人权的实现;有的宪法在错误思想的指导下,取消了对人权的规定,走历史的反动之路;有的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但由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制约和人权保障制度的缺失,人权保障难尽人意。总体而言,中国宪政运动史中的人权并不具备与民主、法治、自由相得益彰的条件,这就决定中国宪政运动史,是追求宪政的历史,是迈向宪政的历史。但是,中国历史中并未存在过上文所界说的宪政。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八二宪法在我国的政治社会生活已发挥了近二十四年的作用,如今,全球化、区域化加速发展,我国已成为WTO正式成员国;国内政治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全面发展,人民平均生活水平已达到小康水平。作为宪法精神的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也发生了与时俱进的大发展,特别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经中共中央建议写入宪法,赋予了宪法新的内涵。同时也表明中国宪政运动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历史发展要求将人权的宪政意义重新阐释,以正本清源,走向权利的时代,迎接人权新时代的到来。
  三、人权入宪的宪政意义
  (一)人权入宪架构完整宪政理念
  宪政是在良宪的领域内,以民主为动力、法治为原则、自由为目的和理想,并以充分保障人权为核心内容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在宪政的各要素里,优良的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疆域;民主是宪政的动力和动态现象;法治——实质意义的宪治——是宪政秩序产生、变动的原则和宪政稳定装置;自由[32] 是宪政的灵魂和生命,没有自由就没有宪政,只有被标榜为宪政的僵死的体制;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核心内容和使命,也是宪政遏制民主蜕变为“多数人暴政”,防止法治恶魔化为人治的正义行动。宪政理念就是整合民主的要义、法治的原则、自由的精神和人权的特性所形成的意义世界,或者说是四者相互联合而又各有其领土的理想国,它是一个和谐和完美的国度。在四者中:1、人权是民主的出发点和归宿,人通过民主达成合意,决定共同体的重大事项,如,界定公权力的范围,限制公权力对人权的侵犯;如通过民主,决定社会资源按着最有利于人们利益的方式配置。因此,人权的实现离不开民主,但是人权以其人之所以为人都享有或都应享有的特性,决定多数人打着民主的旗号,也不能入侵少数人人权的领地。2、人权是法治的内在制动力量,是法治庇护的对象。法治的实质是法律至上,根本上是宪法至上。现实中否定法律至上乃至宪法至上力量主要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人,鉴于人的本性,他们倾向于利用手中的权力谋求个人或集团的利益,从而危害人权,拒绝民主,限制自由。在这样的情况下,法治的消极方面是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不受侵犯;积极方面是要求公权力为实现人权而运作。可见法治原则是从两个方面庇护人权的。同时,人权也是要求和维护法治的动力,它支持着法治。3、人权是自由的依托,在人权的领地内,自由是真正的自由。同时人权作为权利,它的实现过程就是自由的表现。没有自由,就没有人权;有了人权,自由再能从彼岸到达此岸。因此,不规定人权的宪法,是不可能架构宪政理想国的宪法。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权写入宪法,是人权融入宪政的仪式,而描述和揭示人权融入宪政后的连带关系,则是把握应然的宪政——宪政理想国,认识宪政生成规律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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