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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入宪的宪政意义

  我党领导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经历了曲折的保障人权的宪政运动。1、1931年11月建立的工农苏维埃政权,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虽内容有些脱离实际,但它规定广大劳动人民享有广泛的平等的权利。
  2、抗日民主政权还制定有1940年11月《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1941年11月《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1942年11月《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1943年《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细则》等,规定了人权的法律概念、内容和重要的人权保障措施,具有重要意义。这些内容,为《共同纲领》所继承和发展。
  3、《共同纲领》在第一章总纲及其他有关内容中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男女平等权;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和民族平等;等等。但相比以前的纲领,《共同纲领》未能系统地将人权列出专章论及人权,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30]。
  4、1954年宪法,对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可分为平等权、政治权利、个人生活方面的权利和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等方面。但是,“即便是一部良好的宪法,也不一定带来宪政。五四宪法从制定到修改就走过曲折的道路,从1954年到1975年宪法存续的时间内,宪法实施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4年—1957年)宪法实施良好、宪政建设取得初步成效;第二阶段(1957年—1965年)宪法受到破坏,宪政建设走下坡路;第三阶段(1966年—1975年)宪法依然,宪政全无。”[31]  人权自然得不到保障,相反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民的基本人权惨遭涂炭。
  5、1975年宪法,是在错误理论指导下,违反修宪程序而产生的。是一部形式存在严重缺陷,蔑视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在那个极“左”思想泛滥、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年代,即使是这样一部有严重缺点的宪法也无法付诸实施。这部宪法仅仅是存在了短短三年就合乎逻辑地被1978年宪法所取代。
  6、1978年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有所增强。由1975年宪法的4条增加到10条,1978年宪法恢复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例如,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公民有宗教信仰的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等内容,增加了“国家关怀和保障革命残废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的生活”等规定,从而更好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另外它还补充规定了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控告权和申诉权,它比1975年宪法大大前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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