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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入宪的宪政意义

  综合以上各观点,笔者认为,人权是受人类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相应的文化发展所制约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每个人之所以为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实质上是普遍的自由权和平等权,并以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形态存在。
  (二)宪政界说 
  2004年1月11日至17日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举行的第六届世界宪法大会的主题是“宪政:老概念、新世界。”的确,国内外学者在不同的年代立足于不同的背景,通过层出不穷的阐释将“宪政”这个“老概念”带入一个个“新世界”。毛泽东同志认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12]  许崇德教授认为,宪政的实质是民主政治,“如果再加上形式要件,那么,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13]  张庆福先生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宪法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己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和发展这种民主事实。”[14]  以上观点都认为宪政是民主政治,或宪政的核心要素是民主政治。这种概念里没有人权的地位,更无法回答如何解决人权与民主的冲突。
  “郭道晖教授认为: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和维护宪法(护宪)、发展宪法(修宪)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即“民主、人权和法治”三要素的宪政概念。”[15]  何华辉先生、李龙先生认为,“宪政是以宪法(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16]  李步云先生认为,“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特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根据这一定义,宪政这一概念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人权。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它的主要条件,人权保障则是宪政的目的。”[17]  还有人“主张把宪政简单地定义为:宪政是经宪法(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18]  以上各位学者对宪政的界定虽表述不同,但都认为宪政在以宪法为起点的前提下,包含“三要素”:民主、法治、人权。宪政是民主、法治、人权在宪法领域内的相互作用,相互整合的形态和过程
  “美国教授莱夫说,宪政是指法律化的政治程序,它比‘法治’、‘法治国’的概念更抽象。法治是宪政制度中的一种要素,宪政的实现首先需要建立法治,但仅有法治还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民主制度和人权、自由的充分保障。宪政是民主、法治、人权的动态过程。”[19]  蔡定剑先生认为,“宪政的精义是对自由、民权的充分保障。可以说,没有自由、民权就没有宪政。”[20]  莫纪红认为,“宪政是一种完整的价值理性”“是将传统理性价值,如民主,法治,人权和自由等理性价值有机整合在一起,进而发挥各种理性价值所有的整合价值功能。”[21]  还有人认为,“从宪政的内在要素上看,自由、民主和法治即构成了宪政的基础因子,三者就宪政而言不可或缺。自由是宪政的理想和目的 ……民主是宪政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 法治则是宪政的制度框架与结构。”[22]  这几位学者与上述各位学者不同之处在于强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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