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以上各观点,笔者认为,人权是受人类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相应的文化发展所制约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每个人之所以为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实质上是普遍的自由权和平等权,并以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形态存在。
(二)宪政界说
2004年1月11日至17日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举行的第六届世界宪法大会的主题是“宪政:老概念、新世界。”的确,国内外学者在不同的年代立足于不同的背景,通过层出不穷的阐释将“宪政”这个“老概念”带入一个个“新世界”。毛泽东同志认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12] 许崇德教授认为,宪政的实质是民主政治,“如果再加上形式要件,那么,宪政应是实施
宪法的民主政治。”[13] 张庆福先生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
宪法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
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己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和发展这种民主事实。”[14] 以上观点都认为宪政是民主政治,或宪政的核心要素是民主政治。这种概念里没有人权的地位,更无法回答如何解决人权与民主的冲突。
“郭道晖教授认为: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
宪法(立宪)、实施
宪法(行宪)和维护
宪法(护宪)、发展
宪法(修宪)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即“民主、人权和法治”三要素的宪政概念。”[15] 何华辉先生、李龙先生认为,“宪政是以
宪法(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16] 李步云先生认为,“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
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特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根据这一定义,宪政这一概念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人权。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它的主要条件,人权保障则是宪政的目的。”[17] 还有人“主张把宪政简单地定义为:宪政是经
宪法(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18] 以上各位学者对宪政的界定虽表述不同,但都认为宪政在以
宪法为起点的前提下,包含“三要素”:民主、法治、人权。宪政是民主、法治、人权在
宪法领域内的相互作用,相互整合的形态和过程
“美国教授莱夫说,宪政是指法律化的政治程序,它比‘法治’、‘法治国’的概念更抽象。法治是宪政制度中的一种要素,宪政的实现首先需要建立法治,但仅有法治还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民主制度和人权、自由的充分保障。宪政是民主、法治、人权的动态过程。”[19] 蔡定剑先生认为,“宪政的精义是对自由、民权的充分保障。可以说,没有自由、民权就没有宪政。”[20] 莫纪红认为,“宪政是一种完整的价值理性”“是将传统理性价值,如民主,法治,人权和自由等理性价值有机整合在一起,进而发挥各种理性价值所有的整合价值功能。”[21] 还有人认为,“从宪政的内在要素上看,自由、民主和法治即构成了宪政的基础因子,三者就宪政而言不可或缺。自由是宪政的理想和目的 ……民主是宪政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 法治则是宪政的制度框架与结构。”[22] 这几位学者与上述各位学者不同之处在于强调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