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功能是由我国“政府主导”、“行政优越”的法制环境,以及涉外经济行政立法的性质和行政立法程序的特点相互作用决定的。
在中国加入WTO后,WTO法对国内的经济活动影响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入。这一方面要求涉外经济行政立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功能,另一方面也要求涉外经济行政立法具有更高的质量。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在WTO体制下,涉外经济行政立法是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浪潮和实施WTO法的主要方式。我们应当认识到涉外经济行政立法处于经济全球化引起的行政法治国际化的核心位置,是国际经济法国内化的主要转化机制。如果说“全球化是行政法的新时代”〔15〕(P374),那么在法律转化机制的层面上,经济全球化时代更是涉外经济行政立法的新时代。我国应当发挥涉外经济行政立法的优势与功能,主动迎接、融入这个时代!
【注释】 ☆本文系与朱淑娣副教授合作“未经作者本人同意,不得转载。”
①本文所指的WTO法,包括《WTO协定》、《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和WTO组织机构对《WTO协定》的解释。
②行政立法有广义的行政立法和狭义的行政立法。广义(
宪法意义上的)的行政立法不仅指权力机关制定行政法律的活动及其制定的行政法律,还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及其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而狭义(行政法意义上的)的行政立法仅指后者。本文取后者之义。
③是指经过法定程序缔结的、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批准的可以在国内实施的国际法。
【参考文献】〔1〕〔13〕参见朱淑娣等著:《中国经济行政法治与国际化》[M],上海同济大学学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曾令良为所作的序。
〔2〕王红,傅思明著:《WTO与中国行政法治建设》[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11月第一版。
〔3〕〔4〕孔祥俊著:《WTO法律的国内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
〔5〕周汉民著:《思想的历程:复关入世文集》[C],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年8月第1版。
〔6〕李双元编:《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问题研究》[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7〕〔8〕参见应松年主编:《涉外行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5月第1版。
〔9〕主要指主权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如联合国、WTO,以及争取独立的民族(如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等)。参见梁西主编《国际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