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建设诚信政府和为民、便民政府
信赖保护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的重要原则。但是,长期以来,这两个原则一直不为我国行政法学界所重视,在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背离这两项原则的现象非常普遍。例如,政府行为经常反复无常,往往给行政相对人造成重大的,有时甚至是倾家荡产的损失。如政府与相对人签订BOT合同,约定其借款贷款修路建桥,允诺其路桥修好后可建收费站收费30年,但3 年不到,政府就以收费站影响交通顺畅为由,责令相对人拆除,从而使相对人破产或背上几十年也还不清的债务。又如,政府行为手续繁琐,且各政府部门之间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相对人找政府部门办一件事,往往要跑几十个衙门,盖几十个图章,花上一年半载的时间,还不说要忍受每个衙门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
近两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界和国家立法机关终于开始重视信赖保护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不仅在学者的各种行政法著述中开始详细阐述这两项原则的具体内涵和适用范围,而且在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这两项原则的内容和具体要求。例如,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行政许可法》第
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一规定即是对信赖保护原则的明确宣示,对于建设诚信政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又如,《
行政许可法》第
6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为此,该法还规定了一系列便民制度,如“一站式服务”(第25、26条)、“一个窗口对外” (第26条)、“政府超市”(第26条)、“一次告知”(第32条)、期限制度(第42-45条)、听证制度(第46-48条)等。这些规定无疑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对于建设为民和便民政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自《
行政诉讼法》颁布到《
行政许可法》施行,这15年时间,中国行政法治确实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展,不仅进一步推进了我国行政管理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由人治向法治转化的进程,而且又启动了作为新世纪政治文明标志之一的由传统法治向现代法治转化的进程,尽管这一进程刚刚开始,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比如,我们的《行政程序法》、《政务信息公开法》等重要法律还没有制定,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整体方案还未完全拟就,我们广大公职人员的传统观念还未完全转变,……但是,我们毕竟积五十年的经验教训,完成了一个伟大的选择:走法治之路,用法律规范和控制公权力的运作,建设法治政府。而且,我们已经上路了。
【注释】 参阅林莉红著:《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章“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4章“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北京政府、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参阅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章“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
参阅《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49-1954),该《汇编》共5卷。
在当时制定的各种行政组织法中,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有国家计委、国家体委、监察部、劳动部等部委的组织条例以及国务院秘书处、法制局、人事局、专家局、计量局、机关事务局等直属机构或办公机构的组织简则;关于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
在这829项法律、法规中,其中有关机构、人事编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52项;有关财政、金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98项;有关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97项;有关经济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261项;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149项。例如,关于机构、人事、编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其所属机关组织通则》、《
关于各省人民委员会设置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的决定》、《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县级以上人员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等;关于财政、金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规有《
预算决算暂行条例》、《
货币管理实施办法》、《
中央金库条例》、《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以及各种具体税收条例;关于公安、民政管理方面的法规有《治安保卫委员会组织条例》、《
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抚暂行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等;关于经济建设管理方面的法规有《
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
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商品检验暂行条例》等;关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管理方面的法规有《高等学校暂行规程》、《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电影新片颁发上演执照暂行办法》、《
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传染病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