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拦截越多,怨气就越大;怨气越大,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过激上访的情况就越多;而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过激上访越多,上面就越不高兴,就越要向下面施加压力,下面就越要拦截。这是一个恶性循环。它一方面使得上级国家机关接待上访的压力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使得公民的上访权越来越难以实现。
怎样才能打破这一恶性循环呢?
五、上访立案程序的完善
要打破上述恶性循环,关键在于改变上访立案的程序。笔者建议,应当改“批示立案”为“法定立案”,改“单边支持”为“多边支持”。
只要有了法定的立案标准,只要符合标准就可以立案,不符合标准领导批示也没有用,上访公民就会想方设法去“做标准”,而不再去纠缠领导机关和领导人。这样一来,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的情况会大大减少。
目前,必须得到主要领导的支持(作出批示)才能立案,没有这种支持,其它支持再多也难以立案的立案机制,可以称为立案程序上的“单边支持”,或者叫只有一个积极性。如果改“单边支持”为“多边支持”,调动多个积极性,只要有了法定的支持,没有主要领导人的支持也能立案的话,上访公民为何还要去造声势呢?为什么还要去纠缠主要领导人呢?
那么,如何建立多边支持的法定的接访立案标准呢?笔者以为,多边支持的“边”应当依照《十六大报告》关于“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精神,在现行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中寻找。
姜明安先生主张,应当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特别是出席全国人大的人民代表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②这不失为寻求多边支持的一个很好的思路。循着这一思路,笔者建议,不仅要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还要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群体在上访立案过程中的支持作用。下面是一个粗线条的设想:
上访诉求如果得到30名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下面简称全国人民代表)的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国务院必须立案查处。上访诉求如果获得当地(州级或者省级)10名人民代表的支持,当地(州级或者省级)人大、法院、检察院或者政府必须立案查处。究竟由哪个机关立案,应根据人民代表的要求决定,或者先由人大立案然后责成其他相关国家机关查处。
组织法规定,30名全国人民代表可以联名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10名地方人民代表可以联名向本级人大提交议案。因此,30名全国人民代表(或10名地方人民代表)联名支持某一上访者,实际上就是向人大提交了一份议案。议案是必须审议的,因此,30名全国人民代表(或10名地方人民代表)联名支持的上访应当立案查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