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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权的实现与接访压力的化解

  上级人大以至全国人大如何越级监督下级人大的工作以维护宪法、保障人权,宪法上的根据不成问题,具体程序和方法有待于监督法的出台。
  三、上访权的实现标准
  公民上访权的实现,可以分为初步实现和基本实现两种情况来研究。所谓初步实现,就是在法律上、政策上和实际操作上,做到“三可”、“三不”、“一有”。即:可以越级上访,可以集体上访,可以重复上访;不强制拦截,不强制收容,不强制遣送(上访公民如有犯罪行为,只能由法院依法审判,不能由行政机关随意处置);有人理睬、接访。做到这些,公民的上访权就算初步实现了。
  上访权基本实现的标准应当是:公民上访诉求已经得到上级政权机关或治权机关的重视,并且决定立案查处。做到这一步,上访的目的就算基本上达到了,上访权就算基本实现了。查处的结果是否完全如上访者之所求,不宜作为上访权基本实现的标准。
  四、上访权难以实现以及接访压力越来越大的原因
  最近几年,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过激上访等情况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这正是上访权难以实现的重要表现。这四种情况的增多,也使得有关上级国家机关的接访压力越来越大。笔者以为,上访立案率太低是造成这种局面的直接原因。
  目前的实际做法大多是,要想立案查处,必须得到党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主要领导人的支持。如果主要领导人在上访者的材料上作了批示,有关机关就能立案查处。如果得不到主要领导人的批示,上访人提交的材料就只能一级一级地向下批转了。
  怎样才能引起主要领导的重视,获得主要领导的批示呢?最好的办法就是造声势,有了声势,领导就能注意并且重视。于是,有了这种经验的公民们自然要选择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以至过激上访。
  四种有声势的上访的确能够引起主要领导的重视,但是都能得到主要领导的接待和批示就不一定了。因为主要领导工作忙,不可能天天接待上访者;主要领导为了谨慎起见,也不可能在每个上访者的材料上作批示。于是,主要领导就只能抽象地、总体地、宏观地要求地方或者下级认真处理上访问题,要求各地采取措施减少上访,否则要追究地方或者下级的责任。地方或者下级化解上访的能力是可想而知的,如果他们解决矛盾的能力很强的话,许多上访本来就不会发生了,上访正是地方上处理问题不当引起的,上访者本来就是告下面的问题的,下面的官员恨上访者还来不及呢,怎么可能善待上访者,从而采取妥善、有效、治本的办法化解上访呢?因此,指望下面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减少上访,无异于缘木求鱼,饮鸩止渴。事实也正是这样,下面为了减少本地上访人数,首先想到和采取的办法就是强制拦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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