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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权的实现与接访压力的化解

  依据法律,不能由上级司法机关处理,也不能由上级行政机关处理的问题应到上级政权机关上访。既可以由上级政权机关受理,又可以由上级治权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受理的问题,由公民自己选择上访对象。
  不服最高治权机关各种处理、处置决定的,应当允许公民到最高政权机关上访。认为司法机关有违宪问题和渎职问题而不服从司法决定、裁定和判决的,既可以到上级司法机关上访,也可以到上级政权机关上访。
  公民不服地方人大的决定,只能到上级人大而不能到上级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上访。学术界有许多人建议赋予法院违宪审查权,如果这个建议被采纳,当法院获得违宪审查权之后,公民不服地方人大的决定时,就可以到法院起诉,以至到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上访申诉。
  公民不服当地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决定,认为有违反宪法的问题时,都可以越级到上级人大或全国人大上访。笔者以前发表过的“在人大系统,只能逐级上访不能越级上访”①的观点是错误的,现在予以修正。理由是:宪法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地方组织法第八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县、州、省三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责任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因此,如果地方人大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危害了公民的利益,公民当然可以越级到上级人大以至全国人大上访,要求上级人大或者全国人大行使宪法赋予的保障宪法实施、保障公民权利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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