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的“控告”和“申诉”都属于维权的性质,是诉讼权利的体现。控告一般是指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到当地有关国家机关要求制裁侵权者的初始诉求。当初始诉求完全失败或者基本失败(包括有关国家机关不理睬、拒绝立案、败诉、行政复议或者上诉后再败诉,等等)以后,公民就只能到上级、上上级国家机关上访了,这种上访就是申诉。在上访的公民中,也有因为不懂法律程序未经控告而直接申诉的情况,但这仅仅是个别的现象。大多数上访是因为控告无人理睬引发的,还有相当多的部分是由于不服行政机关的已经生效的处理决定和司法机关已经生效的决定、裁定、判决引起的。
申诉和诉讼法的上诉也是有严格界限的。上诉已经有了成熟的法律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上级司法机关必须立案。而申诉程序还很不成熟,没有法定期限,更没有立案、不立案的法定的可操作的标准。实际上,通过申诉达到立案目的的可能性非常小。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有上诉程序可供选择,公民是不会选择上访申诉的。
以上是对我国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五项权利的比较分析,从中可以看出,上访不像上书、“上电”那样方便,上访是一种高成本的权利,只有为了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人们才会上访;只有到了不得已的时候,只有在控诉(或者上诉)无效或者上书、“上电”无效的情况下,公民才会被迫选择上访。因此可以说,上访就是为了申诉。
许多研究上访的论著往往将上访制度和西方国家的申诉专员制度进行类比,这从侧面证明,上访其实就是申诉。
所以,上访的实质就是申诉。
二、上访诉求的种类
上访申诉大概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司法申诉:公民对司法机关已经生效的决定(包括不立案决定、不理睬决定、不起诉决定)、裁定、判决不服,要求上级国家机关干预,就是司法申诉。不服司法决定、裁定、判决的申诉一般应当到上级司法机关上访。是到上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但兼有司法机关的一些职能)上访,还是到上级检察机关上访,还是到上级审判机关上访,应当由公民根据法律规定自己选择。
二是行政申诉:公民不服当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置,不服行政机关的不理睬决定,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干预,属于行政申诉。大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法律上不能由司法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这种情况应当是一种过渡,在建成法治国家的未来不应当继续存在不能由司法解决的行政纠纷)。第二种情况是既可以由上级行政机关解决,也可以由上级司法机关解决的问题。在后一种情况下,是到上级行政机关上访,还是到上级司法机关上访,应当由上访公民自己选择。
三是政治申诉:国家机关带有政治性质的不当行为直接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拒绝采取补救措施,公民因而要求上级国家政权机关(人大,习惯上也包括党委,下同)干预,属于政治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