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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坎南:文化演进与制度改革

  这一点是如此简单,以致常常被忽视。考察两个交易人,在初始各自拥有一种“商品”,一个拥有苹果,另一个拥有橘子。这个在客观上可辨识的交易过程因此没有任何唯一的结果。一整套结果都将满足效率标准。在正统经济理论中,当交易双方人数达到大量时,结果可能被显示为接近唯一性。但是,为了分析关于制度改革的“交易协定”,这种强调唯一倾向的一般均衡就会严重地令人误解了。如前所述,“公共因素”必然体现在制度中。因此如果效率标准要结合个人评价全体个人都必定被带入相关的“交易”,而所有这些个人中间的协定都必定是唯一有意义的概念检验。
  按这种看法,哈耶克对理性结构主义者的批判,可以解释为要求将制度一立宪改革限于那些在既定的现存人性范围内是可能的改革。参与进行中的立宪选择的对话和讨论,而提出忽视人性的改革主张,这种参与等于提议我们超越逻辑或科学的普通规律。区别在于在后一种场合,反馈是直接的。而在前一种场合,反馈唯有在灾难性的社会经验后才出现。蠢人们不是那么容易被人揭露的,并且为了产生所允诺的结果,协定总是有可能在关于社会改革将需要某些人而不是普通人的介绍上(至少是在一个相关的决策集团中间)达成。
  当然,大部分悲剧一直是这种通过历史进行实验的结果。但是,尤其是政治家,依然是弗兰克·奈特所强调指出的那种想入非非的蠢人,而我们需要的是像哈耶克和索维尔这样的学者的深邃智慧来防止我们陷入空想。不过,虽然哈耶克已经告诫我们一定不要采取“空想结构主义者”——正确的解释是“理性结构主义者”——的立场,但如果即使是在相对严格的哈耶克界限以内,也要对制度改革进行严肃的考察,这样,就必定更精确了。
  
【注释】  ①本章最初是提交给1982年8月在佐治亚州舍瓦纳举行的自 由基金会讨论会的一篇论文。我感谢自由基金会和讨论会组织者卡伦·沃恩(Karen Vruehn)教授允许在本书发表该文。
 
  ② 托马斯·索维尔(Thcmas Sowell):《知识与决策》(Knowledge and Decisions)(纽约:基础图书出版社,1980年)。
 
  ③特别见“规则与秩序’(Rules and order),载《法律、法规与自由》(Law,Legislationand Liberty)第1卷(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3年)。
 
  ④见 F·A·哈耶克(Hayek):“货币的非国营化”(Denationalization of Money ),载《霍巴特报》(HobartPaper)(伦敦:经济事务研究所,19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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