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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坎南:文化演进与制度改革

  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这种逻辑向后延伸,好比说假定对于“制度交易”组织,任何这种分离状态都是存在的。一种制度或规则,几乎完全是通过规定来约束在一种相关的相互作用中许多当事人的行为的。在真正的意义上,“公共因素”的必然依次介入,使得“交易”如果要满足任何类似于市场的效率检验,就必定是包括了所有受影响的当事人的复杂交易。这种制度的公共因素表明,小规模效率和大规模效率之间的一致是不存在的。企业在制度边际上进行的小规模企业家活动,可能代表了小规模效率收益,但并未意味着这些个别进行的活动会提高大规模效率,这是由于根据限定并非所有受影响的当事人都被带入已达成的一致同意的“交易”。
  哈耶克似乎反对改善整个制度结构的企图,他称这是危险的“理性结构主义”。但与此同时,哈耶克却主张对社会秩序的制度- 立宪结构进行基础改革。他依然不愿对制度采取一种自由放任主义立场,而他对理性结构主义的批判似乎又指定了这种自由放任主义的立场。
  三 哈耶克的文化进化论
  哈耶克与其说是一个天真的进化论者,还不如说是一个世故的进化论者。他并没有沦入按照严格的生物学基础来构造社会制度进化的谬误。他明确承认,从生物学意义上来说,人类有效地适应环境变化历时代是极短的,而整部有记载的历史只不过是这个极短时代中的一部分。哈耶克是一个文化进化论者,不是一个生物学进化论者。在历史可理解的时间即文明人时代,所出现的人类行为模式,已经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条件。在范围更广大的动物大范围内,“人性”已经过了修改。文化进化已经形成或产生了非本能行为的抽象规则,我们一直仅靠这些抽象规则生活,但并不理解这些规则。这些规则显然反对人类本能倾向,但我们以同个人选择密切相关的个人标准,是无法评价和理解这些规则的作用方式的。
  哈耶克对理性结构主义者的谴责是针对这种想像中的学者改革家的,他们忽视了由这些文化进化形成的抽象行为规则所确立的界限,他们极为认真地企图制造“新人”,他们要推翻18世纪的这个发现:对社会相互作用的任何理解,从而对社会相互作用的任何改革希望,都必须建立在人性本质的一致性这一基础之上。
  四 人类行为规则:在行为规则描绘的行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制度
  本章强调的唯一中心论点是我所提出的应该把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同制度严格区别开来。前者是指我们不能理解和不能(在结构上)明确加以构造的,始终作为对我们的行动能力的约束的各种规则;后者是指我们可以选择的,对我们在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内的行为实行约束的各种制度。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对制度是明显地有约束的,但它们并不必然地只规定—个唯一的和特定的制度结构。⑧存在着许多规定人们行动范围的可能的制度结构,人们可以通过相互参照,对这些结构(各套制度)作出规范评价。对与人类正常生存时的人性不相符的制度结构进行讨论,是很容易受到哈耶克的藐视的。这种在慈善意义上被解释的讨论,大约只是一种关于不可知的乌托邦式的浪漫讨论。不过,严肃地说,这种浪漫的妄想是对结构性对话的大混乱的惩罚。
  在各种可供选择的制度按照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对人类行为并未提出过分苛刻的要求时,在既定的正确分析以及可辩护的评价标准下,就可以对这些制度分别冠以明确的“较好”和“较坏”的形容词和副词。哈耶克关于立宪一制度改革的主张,可以解释为他认为现存的制度较之他所主张的那套制度确是“更坏”的。在他承认体现在规则一制度中的内在公共因素并正在考察整个相互作用的复杂结构的意义上说,他提出的这种改革主张,可以解释为是理性结构主义的。在提出这种改革主张时,哈耶克并不直接寄希望于类似于自然选择的制度选择过程会产生大规模效率。他并不相信,目光有限的企业家在制度变化的边际上的活动,一定会朝着理想社会的方向进行。在这方面,哈耶克的观点完全不同于那些持有这种信念的经济学家的观点。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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