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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坎南:文化演进与制度改革

  人类在文明社会中的生存水平,显然比人类作为一个动物种属时的最低生存水平高得多。从而在我们自己巳达到的生存水平,和我们作为一个种属,生存受到威胁时的生存水平之间,存在一条非常宽阔的“缓冲带”。如果我们把社会制度(规则)的整个复杂结构作为一个单位,那么仅仅是存留这个事实全然不能告诉我们,这个作为一个整体的结构同各种可供选择的结构相比,是有效率还是没有效率。我们可能做到的一切,同我们生活在一个继承下来的特定制度结构中所做的一切比较起来,可能好得多,也可能糟得多。
  事实是我们没有机会去试验各种可供选择的制度结构;在一个多种产品、多种劳务的竞争经济中,无法对选择过程进行任何近似模拟。在这种经济中,人们面对的是同时被观察和评价的各种可相互替代的制度结构,选择是通过以“较好“替代“较坏”进行的。相比之下,在一种制度范围内,人们在某一时间只能面对一种结构;对各种可供选择的制度结构只能去想像,不能去“品尝”;各种可供选择的规则描绘的与其说是什么,不如说可能是什么。
  在不同的制度结构同时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国家)的范围内,某种较类似于市场选择的现象可能是存在的,人们确实注意到各种社会的限制,而各国确实筑起壁垒以防止竞争选择过程脱离运行轨道。但即便是那些最坚定地坚持制度进化论观点的人,也不会极大地依赖于国际间的迁移来保证制度效率。
  相反,他们依赖某种渐进的、重实效的、通过时间逐渐引起制度结构改善的调整过程,这种过程是不为那些追求协调 或非协调的总体计划或总体模式的人所注意的。他们强调的重点是有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无意识结果,因为他们确信这些结果会是良好的。在他们看来,许多企业家的小规模的选择行为,总是会将制度的边界趋向改善效率,无论是小规模还是大规模效率。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以及英国的普通法的发展过程,都同属这类情形。
  当然,在逻辑上是可以接受这种观点的:应用既定的、必然为人们采用的有限信息观察方法,富于想像的人们总是寻求改善约束他们行动的各种规则。不过,当效率是由只存在小规模改善的可能性来严格衡量时,包含较大无效率的制度大概是不存在的。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小规模效率与大规模效率或者整个制度结构秩序的效率,二者之间是否可能一致。那些或许反映局部最优活动的变化,难道不可能使整个系统偏离某种总体最优吗?如果承认这种可能是存在的,那么认为企业家活动能产生大规模变化效应,企业家能作为“理性结构主义者”行动,能讨论整套现存规则的各种可选择的宏大设计,其合理根据不是被排除了吗?
  在这一点上,回想这个结论——就提供普通商品和劳务来说,市场过程产生的协调结果的确比其他任何组织结构的结果更为“有效率”——背后的中心逻辑是特别有用的。市场之所以能实现这种“奇迹”,是因为那些假定其人身和财产受到法律结构保护的追求个人利益的人们,如果不排他地处在不受其他交易中的直接当事人的溢出效应的影响的分离状态或孤立状态中,是能大规模从事交易的。用稍有不同但更为熟悉的语言说,由于帕累托相关的外基因素或者是不存在,或者是无意义的,追求小规模效率的结果是保证了大规模效率。所有权制度和契约制度被认为只具有最小第三当事人效应或最小邻居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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