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国
刑法之人权保障的建议
在世界性的
刑法改革运动中,人权保障成为
刑法改革的鲜明主题之一,这决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内在根据的。近现代的
刑法改革,是为了使刑事法治能够更好地适应、促进与引导社会经济、政治的繁荣和文明。因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而社会愈繁荣愈发展,文明程度愈高,对人权就愈重视。人权状况既是一个社会文明发达程度的标志,也是一个社会文明发达程度最基本的条件之一。人权的法律保障是人权之最为基本、最有力的保障,而人权的
刑法保障又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保障。作为世界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近年来不仅在社会发展和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且在人权的法律保障尤其是
刑法改革中的人权保障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但毋庸讳言,中国新刑法典在人权保障方面还有一些美中不足之处,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仅就立法而言,举其要者如下: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有待于进一步切实贯彻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罪刑规范的设置明确化、具体化,而中国1997年新刑法典在此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欠缺,诸如存在含糊、不确切、笼统的用语,分则条文未明定罪名,有些犯罪的法定刑幅度过大,等等。在立法中纠正和避免这些弊端,将有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水平,从而也会有助于人权的
刑法保障。
(二)应当考虑在刑法典总则中增设未成年人犯罪之特殊处遇的专章
为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世界上一些国家在刑法典总则中设立有此专章。 在中国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中国刑法学界和最高司法机关均曾提出过此种建议。 但中国1997年新刑法典由于侧重于分则的修订而未能在总则中增设此章。我们认为,中国1997年刑法典虽然在有关条文中规定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之内容,但受到个别条文之规范方式的限制,其应有的内容还不完整。若能于刑法典总则中增设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专章,就可以全面地设置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刑事责任之追究、刑罚裁量之原则到刑种适用、刑罚制度适用乃至保安处分措施之配合等一整套必要的特殊处罚措施,从而会有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合理、有效的处理,并增强
刑法对此一需要特殊保护之群体的人权保障。
(三)关于对暴力犯罪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值得反思和考虑改进
毋庸置疑,中国1997年新刑法典第20条第3款关于对暴力犯罪实施防卫致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的立法宗旨是积极的,是为了大力强化正当防卫。但是,科学而合理的正当防卫立法,既要有利于强化正当防卫,以充分保护公民的利益和鼓励公民勇于制止违法犯罪,又要防止防卫人滥用防卫权而侵犯其他公民合法权益,这两个方面均为
刑法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由此观之,即使实施暴力犯罪者,法律也不应一概放弃对其一切权利的保护而任由或鼓励其他公民剥夺之。中国1997年新刑法典中前述的对暴力犯罪可以行使几乎是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似可说是在大力强化防卫人权利的同时,完全忽视与放弃了对不法侵害者应有合法权益的保护,其付诸实施恐难以避免防卫权的滥用,这也是一个应当正视的事实。因此,上述正当防卫之立法需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改进,以充分而正确地发挥正当防卫制度应有之功效,避免弊端,全面地维护公民(包括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