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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权利公意说

  卢梭的整个权利学说都是假自然法之名而进行的。在卢梭的权利理论中,个人从自然权利中丢掉了一切赤裸裸的来到了社会,并在卢梭为之设计的社会这个“大我”中找到了自己生命最真实的存在。在这一社会里,个人神圣而不可转让的权利与社会对个人的权力合而为一,抹去了权力的任何界限。  
  卢梭对权利的社会探试无疑是有道理的,但过分地修饰社会和国家,实际上就是蔑视了个人权利。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不无理由地警告说:“卢梭的理论极易导向绝对的民主。在这种民主中,多数人的意志不受任何限制。除了多数人的明智和自我抑制外,他没有提供任何预防主权者无限权力的措施,也没有提供任何保护自然法的措施……建立在公意的无限权力基础上的社会制度,包含着产生一种专制主义的危险”。 英国哲学家罗素则更明确地指出,希特勒是卢梭的一个结果:罗斯福和丘吉尔是洛克的结果。这也许是:对一善物至诚地信奉有时比去刻意地探究更有魅力。 
  
【参考文献】[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页。 
  [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9页。 
  [法]卢梭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132页。 
  [法]卢梭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页。 
  [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25页。 
  公丕祥著:《权利现象的逻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页。 
  [美]博登海默著:《法律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美]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4页。 
  John Rawls:A TheroyofJustice, TheBelknapPressofHarvaersityPress,1971,P396转引自吴玉章著:《论自由主义权利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页。 
  [美]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4─55页。 
  [美]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页。 
  [美]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02─303页。 
  吴玉章著:《论自由主义权利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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