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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民众的经典——《美国最高法院》(第三版)译后

  大家都知道,美国有民主和共和两大党。但是,民主党的前身在美国历史上也叫共和党(更为确切的表述是杰弗逊派共和党),为了避免混淆,我把作为民主党前身的共和党有时也译成共和派。另外,因为美国作为联邦主权国家是在联邦宪法1788年生效后才出现的,此前宣布独立的十三个殖民地都是各自为政、彼此独立的,尽管联邦政府成立前后,它们都叫state,但法律地位完全不同,为了有所区分,加入联邦之前,一律翻译为“邦”,加入联邦后则改称为“州”。与此相关是nation的含义。因为邦或州都叫state(国家),这样一来,欧洲语境中Nation(民族),在美国人那里成了国家,主要是指联邦政府。因此,nation-state relationship, nationalism,就只能翻译成为联邦和州关系,国家主义。
  在美国宪政史中,最高法院的判决一般是一案(case)一判(decision),但在不少情况下,最高法院往往把一些性质相同的类似案件归成一组(cases),一并审理,做出一个判决,但是,国内以往的译著都没有对此加以区分。因此,为了区别于最常见的独立个案,本书采用了“组案”这个新的表达,如法定货币组案(Legal Tender Cases),屠宰场组案(Slaughter-House Cases),等等。
  由于美国宪法所列举的权力非常有限,结果国会管理外贸和州际贸易的条款(commerce clause),成为20世纪美国联邦政府最大的一个宪法权力来源。该条款一般译为贸易条款,或者商务条款(商业条款)。鉴于这一条款比较模糊,弹性极大,故译为“贸易、商业”条款似乎过于明确具体。为了与国内法律界所云的“商事法”所对应,故取“商事条款”这一新译法。与此相似的是,civil liberty翻译为公众自由(或称民事权利),以区别仅仅为公民所专有的公民权利(civil right)。
  Court-packing plan是新政时期罗斯福的一项颇有争议的立法建议,通译为“〖最高〗法院改组计划”。这个译法与原意有些出入,因为罗斯福尚没有“改组”的胆量,他只能用掺沙子的办法,争取把自己信任的候选人填塞到最高法院去。因此,用“〖最高〗法院填塞计划”更为确切。
  新政以后,美国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干预越来越多,美国成为了一个“regulatory state”。这个regulatory,以及它的名词形式regulation,在汉语的语境中很难找到一个确切的对应词。国内翻译家在翻译中国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时,一般用regulation。但是,用“调控”来译美国语境中的regulation,总觉得会突出了政策手段,忽视了这个概念后面的法律支撑。一些学者用“管制”来翻译,给人的感觉似乎又夸大了美国政府干预的力度。因此,在大部分情形下,只好用一个汉语中的新词“规制”来翻译(有时保留了“调控”这一表达),突出美国政府通过法律规范来干预社会和经济问题、监管私营赢利或非赢利部门行为的基本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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