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知识产权法都赋予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提起禁止侵权行为的禁令救济措施的请求权。如《英国专利法》规定了相当于知识产权请求权的请求禁令救济的条款。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侵权禁令更是情有独衷。根据美国专利法律的规定,美国对专利权保护的民事诉讼救济措施主要为禁令和损失赔偿。禁令是制止专利侵权行为使专利权免受侵害和侵害危险的一种有效措施。美国指定的几个联邦法院享有对专利侵权行为发出禁令的职权。采取禁令的范围和程度,要与保证专利权的安全相适应,由受诉法院在认为合理的范围、程度内决定。在《德国著作权法》中对涉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权利人享有不作为请求权和排除请求权的权利。日本《
专利法》、《
著作权法》和《
商标法》均规定有禁止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在美国,对禁令规定了三种类型,包括临时禁令、预备禁令和长期禁令。临时禁令,是一个临时限制命令可以在通知或不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下作出,但必须满足严格要求,并且申请人在申请时必须提供担保,以防申请不当而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失。临时禁令主要是为了应付这样一种紧急情况,即公司雇员当天就要携带商业秘密投入其竞争对手。预备性禁令,是为了在当事人收集证据与法院审理期间使一切维持现状,也是作为案件正式听审之前的应急措施。长期禁令是法院对案件的最后裁决,近似于我国的停止侵害判决。
规定侵权禁令的优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扩大了权利人请求权的范围,可以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第二,简化了请求权的形式,使受害人基于侵权行为即可提出请求或诉讼,不必有充足的证据,可以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为申请人要交纳一定的担保金,不会妨碍对所有人、占有人利益的保护。如果法院最终裁定被告侵权,那么,禁令执行期间的损失当然由侵权者承担;若法院最终裁定被告不构成侵权,则禁令造成的损失将由原告的担保金作赔。第三,可以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法院发布侵权禁令,不需要确定申请人一定胜诉,只要有胜诉的可能即可。因此,禁令的请求权比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要及时、迅速,省去了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漫长诉讼阶段,可以及时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防止损害的扩大。
在我国司法解释中,对侵权行为禁令有所体现。如1988年4月2日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2条规定,“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以职权先行作出裁定。”该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所提停止侵害等请求的处理,这说明权利人的合法请求权不但可以获得最终、永久性的裁判支持,也可以在诉讼中获得先行裁定的支持。
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对侵权行为禁令作了明确规定。TRIPS第41条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对其成员在知识产权执法上,提出的最低要求是全方位的,即:防止、制止和阻止。制止侵权是对已经发生的侵权活动采取的执法措施,例如下达临时禁令等属于这类救济。阻止进一步侵权是针对将来可能继续发展的侵权活动所采取的措施,如下达永久禁令。 适应入世需要,我国新修定的《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都规定了这项强制措施。同时,最高法院制定的《
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两项司法解释对诉前临时禁令的适用作了专门规定。“临时禁令”的规定成为司法界主动面对世贸规则的一个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