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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第二,明确民事权利保护的起点,填补诉讼之前权利请求的空白状态。首先,请求权成为权利保护的起点。民事权利自身不会保护自己,而民事权利在其与诉讼权利之间,必须以请求权作为权利保护的起点,将民事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结合起来。如果没有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就会造成误解,认为权利的保护起点是诉权。如果确实是这样的话,即没有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存在,那就不存在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就无法进入诉讼阶段,无法得到保护。正因为如此,请求权乃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的地位,因为任何权利,无论是相对权或绝对权,为发挥其功能,或回复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均须借助于请求权的行使。 可见,请求权保护方法的发明,使权利人的权利实现更为周延。其次,请求权沟通和划分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界限。在诉讼理论中,虽然有关诉讼标的的研究就诉讼标的或诉讼对象提出不同的观点,但其核心都涉及到实体性的请求权。 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请求权构成了民事诉讼的前提和中心。再次,请求权联系现实权利。请求权是一项独立的实体权利。它不依赖于在它之前就已存在的、它为之服务的权利,而单独地存在。它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本身就属于一种权利,因此权利人可以转让、抵销和免除。如侵害物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并不是为了实现所有权,而是就不可改变的侵害后果加以补偿,具有独立的债权意义,请求权界定了权利遭到侵害而产生诉讼之前的实体形态,把实体权利与现实权利联系起来了。
  第三,扩张了民法典的内在功能,使民法典中基于债的规定可以应用到权利保护请求权之上。请求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广泛存在于民法的各个领域,如人格权法、亲属法、债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领域。在民法上规定请求权,只要规定其种类等基本问题即可,不必在规定其具体的规则,因为请求权的具体规则实质上就是债权法的规则。同时,请求权的提出也加强了民法的完整体系,通过请求权的体系连接,使民法成为逻辑更为严密的有机整体。请求权体系理念的发展,为从整体上把握民法,从体系的角度为运用民法奠定了基础。 民法典中各部分请求权的规定,可以使人们对自己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救济权有清楚地认识,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救济办法,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清晰的请求权体系的规定,也为法官审理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基础。
  第四,整合权利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使不同的权利保护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建立不同的关系。请求权确定了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只有次生请求权才可以使用诉讼时效,而原权请求权并不与诉讼时效相联系。在德国法中,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仅限于部分请求权(德国民法典第194条第1款)。 在我国,《民法通则》尽管规定了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但对普通诉讼时效的范围规定的并不明确。学者认为,原则上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限于请求权。 并且认为,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类型包括债权请求权、继承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基于人格关系发生的不作为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和基于投资关系和储蓄关系的请求权。请求权体系的建立和划分,明晰了权利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三、原权请求权与次生请求权的关系调整
  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中的原权请求权与次生请求权之间关系的调整,主要是指两种请求权体系之间的竞合关系如何协调。此外,在这里也要顺便研究次生请求权中是不是要规定侵权禁令请求权的问题。
  (一)关于原权请求权与次生请求权的竞合
  同一种生活事实或者大体一致的生活事实可以构成不同的请求权发生的规范的要件,因而构成竞合。问题是,在对这种事实适用法律时,是只适用一种规范,还是适用两种规范;在后一种情况下,是发生多个请求权,或者,在内容相同时,只发生一个请求权,而这个请求权在法律中是基于多种原因形成的。 在法律上,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各项权利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 依同一法律事实,于同一当事人间具备两个以上之法律要件,成立有同一目的之两个以上之请求权之状态,谓之请求权之并存或竞合。 请求权竞合是指基于一个法律事实产生数个请求权,该数个请求权的救济目的相同,但是数个请求权的内容相互冲突,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行使的请求权并和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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