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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应当看到的是,原权请求权对保护民事权利的意义重大。可以说,它的最大价值,就在于弥补次生请求权保护民事权利的缺憾和不足,因而是民事权利的保护系统更为完善和完备。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原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只要原权利受到侵害,就可以行使,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完满状态。在侵犯原权利的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等原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条件,不需要证明对方是否具有过错,也不以确定的损害后果为前提。针对原权利的行为,只要侵害、妨害或危险存在,权利人即可行使原权请求权,要求制止上述不法行为。而不像次生请求权,只有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并且有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保护。因此,原权请求权具有次生请求权不可替代的保护功能,其目的在于排除原权利受侵害的事实和可能,恢复和保障原权利的圆满状态。
  2.原权请求权对原权利保护的期限长、力度大,有利于对民事权利的长期保护。原权请求权不受时效的限制,是民法学界的共识。理由是,如果这些原权请求权也受时效的约束,也就是说当人格权遭侵害,物权或者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只是由于时间的经过,就任凭该人侵害权利人的生命、健康、身体、自由、名誉、隐私等权利,侵权人就可以永续地侵害他人的物权、知识产权,那还有什么公平、正义、秩序可言呢?因此,原权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任何时候,权利人都有权依照其原权请求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物权,人格权或者知识产权,有权请求行为人返还财产、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把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作为绝对权请求权,与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密切联系在一起,它们的法律地位由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决定,作为权利的救济方式,有优先的效力,更有利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3.原权请求权也是请求权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缺乏其存在,请求权体系将不完整。原权请求权是以绝对权(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存在为前提,在绝对权受到侵害时所产生的请求权。在民事立法中,责令返还原物、停止侵害等固然是侵权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但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等也是权利人依法所享有的救济权利。民事责任与救济权利是相应的法律概念,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民事责任是从义务人的角度来讲的,原权请求权是从权利人保护权利的角度来讲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原来的权利人因其权利受到侵害而取得救济权,而原来的义务人因其违反义务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权请求权有助于权利人明确自己享有哪些救济权,如何通过原权之诉取得保护。权利应当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那么对权利的补救请求权也应当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不仅规定侵权请求权,同时也要规定原权请求权,才能使民法的请求权体系达到完整、和谐、统一。
  4.侵权损害赔偿之请求权的局限性,要求原权请求权予以弥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在侵权法领域,损害赔偿作为救济损害的基本责任形式并不是万能的,德国民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就曾猛烈的抨击了罗马法中广泛采用赔偿制度所存在的不合理性,他说:“罗马法官使用的金钱判决制度是正确评价权利侵害的理念上利益的充分手段。这一制度给我们的近代证据理论带来灾难,变成司法为防止不法而曾使用过的手段之中尤为绝望的一个。” 耶林的上述观点充分地表明了损害赔偿并不是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提供保护的唯一方法。应当看到,损害赔偿责任是针对侵害财产权而产生的责任形式,然而现代民法的权利体系已经非常宏大,不仅包括各种财产权,还包括了形式多样的人格权以及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结合形态——知识产权。而侵权行为法的保障范围也相应发展:从主要保护财产权向对人格权、知识产权等不断扩张发展。 原权请求权正是从完满保护物权、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对任何种类的损害给予保护。
  事实上,我国民法理论以及法律上已有原权请求权的基础。我国民法的教科书大都说明,物权受到侵害时,有物权的保护方法和债权的保护方法。物权的保护方法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债权的保护方法有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等。 尽管《民法通则》是在第117条规定了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民事责任采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侵权责任方式,但是这柄不妨害物权法规定物权请求权。在我国民法中,对知识产权和人身权侵害的保护采取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责任形式,显然这些形式与原权请求权的内容相似。尽管在知识产权法与人身权法对原权请求权未做规定,但是有的学者主张可以考虑以物权请求权准用于侵害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的场合, 是有道理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其中多数责任形式可以是人格权请求权的内容。可见,我国民法采取了多种办法对知识产权、人格权进行保护,其中就包含了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只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说明而已。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也包含了著作权请求权,属于知识产权请求权之一。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我国民法的原权请求权体系,并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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