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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成为塑造社会秩序的主要力量

让法治成为塑造社会秩序的主要力量


周长铸


【摘要】当前存在的许多社会问题,让人感到很困惑。我们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应该说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了,但法律法规调整后的预期效果却不尽如人意,本文试图揭示这方面的症结。
【关键词】法治 体制  症结  解决途径
【全文】
  我国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启改革进程以来,迄今已有二十余年。目前,已基本完成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过渡。与二十年前相比,各行各业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呈现主体构成多元化,交易形式多样化,纠纷产生复杂化,社会的利益格局和人的价值观念也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充分肯定改革开放带来巨大成就的同时,也不能不看到由于形势变化而带来的各种新的矛盾和问题。当前,执政党如何加强和完善对政法机关的领导,以便更科学、有效地发挥政法机关规范社会发展、塑造社会秩序的功能,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地得到解决,将会对未来的社会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可以断定的是,这些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是无法回避的,迟早要妥善加以解决。解决得早,我们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会小一些。解决得晚,我们付出的代价可能会更大。
  一、认识上存在误区,导致体制设计存在漏洞,进而导致各种问题出现。
  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的哲学家、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提出:“法治之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他认为,已成立的法律应当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是主张“援法而治”的。法家认为,国家的治乱兴衰关键在于法律制定的有无与好坏。①纵观当今世界,那些先进发达国家,无一不是依法治国的典范。由于历史和文化背景的不同,我们的思维习惯也与西方人有许多不同。西方人重视秩序和规则,而我们则是更注重所谓“人情”。这是一个国家的历史和文化积淀所形成的。众所周知,无论一个国家的政体和国体是怎样的,它的基本政治架构,主要都是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基本权能构成。这已是被当今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当然在我国也不例外。但我们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西方国家往往是在建国早期就组织成立专门的机构,进行充分的规划、论证,制定方案,再经过有关部门审核通过,最后付诸实施。而且,西方人在制定法律和规则的时候,其态度之认真,论证之严密,在我们看起来似乎是不可理解。而我们在这方面则总是习惯所谓“摸着石头过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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