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面这个原因外,波斯纳还认为:大多数常规的关于虔信、信守诺言等美德都可以从财富最大化的原则中引申出来,[1](p67-69)财富最大化鼓励并推崇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提到的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那些美德。其次,波斯纳认为财富最大化还为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提供了一个更坚实的基础。[1](p69-74)他批评那些主张绝对权利的人忽视了在保护权利过程中的费用问题,认为在交易费用很高的情况下,绝对权利的主张是没有效率的、不可取的。而财富最大化原则要求把权利首先授予那些最珍视这些权利的人,以降低交易费用。同时,财富最大化还和亚里士多德的校正正义的进路是一致的。最后,财富最大化还为“法律”概念本身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法律的基本功能就是改变激励机制,而财富最大化可以帮助法律实现这个目标。基于这些理由,波斯纳认为财富最大化是一种比功利主义更好的伦理理论,追求财富比追求幸福在道德上更加优越。
不过,波斯纳也清醒地意识到财富最大化也有一些问题,它不可能解决所有的法律问题,他也承认“并非法律遇到的所有问题都能不费吹灰之力地转化为经济学问题。” [5] (p26)比如,在关于人工流产问题,经济学分析的困难在于无法在经济学本身的框架中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比如,我们很难计算出强迫一个妇女生下一个她并不想要 的孩子的成本是多少,而如果那个胎儿被流产,他/她的成本又是多少,还有他/她的成本是否应该纳入对社会的总体的福利的计算中,等等问题,这些问题是经济学内部无法解决的。而且,财富最大化原则还可能使某些人的状况更糟;同时,这种伦理观还可能给某些人带来不快。如他自己所说的:“财富最大化进路的另外一寓意是,谁没有足够的挣钱能力来支持哪怕是最低的像样的生活水平,他对资源配置就没有发言权,除非是他们构成了那些有财富者的效用函数的一部分……这个结果很刺激现代人的情感”。[1](p76)的确如此,这至少让很多人心理不快。为此,他把他的财富最大化的作用限定在一个比较狭窄的范围内,认为这个理论的主要作用在于避免和纠正功利主义面临的一些理论难题。
但问题是:财富最大化是否避免了功利主义面临的那些责难?或者,它可能避免了功利主义的一些问题,但也可能产生另外一些问题?
(四)
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原则提出后,遭到很多人的批评。不少人认为:以社会财富最大化作为社会活动的指南具有内在的不完整性。孙斯坦说:“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的优点在于它对所有普通直觉所持的批判性态度,从而说明普通直觉太粗糙,不足以成为法律的基础”。[7] (p116)他同时认为对财富最大化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把它作为法官和律师行为的完全指南,恐怕太武断了。波斯纳的主张还遭到德沃金等人的猛烈批评。[12] (p207-209)德沃金批评财富最大化对权利分配只字不提,或者至少是没有说出我们希望听到的东西。认为如果财富最大化对权利的初始分配不关心的话,这样的正义概念就是不完整的。波斯纳对此进行了回应。他首先引用贝克尔的研究指出:初始分配带来的优势和劣势在三代之内基本上可以消除。当然,波斯纳认为这样的回答还无法令人满意。关于权利的初始配置,我们有时候很难找到充足的经济学理由去解释它。比如,如果允许乞丐在街上行乞,那么,其他人就要支付给乞丐,但为什么把权利配置给乞丐,而不是其他人,这在经济学中找不到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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