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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富最大化的规范性分析

  其次,我们也很难把功利主义的原则作为社会政策的可靠指导。理由有三个。第一,没有多少人真正把功利主义原则作为自己的人生指南或者目标,而且我们也没有任何方法证明他们错了;第二,功利主义从社会的整体、而不是从个人角度考虑问题。很可能出现为了社会的利益很残忍地牺牲其中的某些成员的利益的情况。这在波斯纳看来是一种他无法接受的观念;第三,功利主义的领域不确定,它的边界模糊,我们无法确定这个社会中的哪一部分群体的利益是应该最大化的,是人还是动物?或者是人类中的哪一部分?为什么放任人口的增长我们认为不可取,但杀害人口中的一部分以使其他的人生活得更好也不可取?我们为什么可以杀害胎儿而不可以杀害婴儿?[4] (p102-103, 139)等等。这些都是功利主义无法回避的伦理责难。
  (三)
  为了克服功利主义的这些问题,波斯纳主张用“财富”来代替“效用”,以财富最大化作为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基础,并且把“财富最大化”作为功利主义的伦理观的一种替代。因为他认为作为功利主义伦理观对立物的康德的伦理观和功利主义一样糟糕,自信“财富最大化”可以为伦理学提供一个比功利主义原则更为坚实的基础。[1](p47-48)
  波斯纳首先解释了“财富最大化”中的“财富”概念。他认为“‘财富’这个概念不应从严格的金钱意义上理解,而应被理解为: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时可获得的价格衡量的、社会中全部被估价的物体的总和,既包括有形的物体也包括无形的物体。” [4] (p102)他还指出“经济学家使用的‘财富’一词不是一个会计学概念,它是以人们将什么作为代价(放弃他们拥有的东西以换得需求)来衡量的,而不是人们实际上为之支付了什么” [3] (p19)他说:“‘财富’指的是一切有形无形的物品与服务之总和”,按出价和要价来计算。[2] (p444)他这样界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彻底地和功利主义区分开来。因为“财富最大化”中的“财富”比功利主义的“效用”更好度量,它是和货币联系在一起;同时,和功利主义不同,“财富最大化”理论认为没有支付能力的欲望是不行的,因为它既不是出价、也不是要价。举个例子,假定我是世界上最喜欢凡高的《向日葵》的人,但我不愿或者不能支付拍卖行索要的价格,那么,把这幅画从收藏家手里转到我这里就不会增加社会财富;这从另外一方面说明了“帕累托优先并非完成财富最大化之交易的必要条件”。[2] (p447)但如果按照功利主义的原则,这种转移会增加社会财富,是有效率的。波斯纳承认财富最大化和功利主义原则有相似之处,因而使得财富最大化看起来像是功利主义的代表。但他认为:“财富最大化不仅仅讲求功利,其精神是不同的。财富最大化是一种注重产出和强调社会合作的伦理。你要对社会物品和服务享有权利,你就一定要能够提供什么为他人珍重的东西;而功利主义……是一种享乐主义的、不注重社会生活的伦理”。[2] (p488-489)因此,财富最大化比纯粹的功利主义可能更好。波斯纳举了一个例子。即使一个人声称他自己从偷盗中得到的愉悦超过失主因此忍受的痛苦。但任何法官肯定都不会接受他的辩解。因为根据财富最大化,可以这样解释:小偷的行为绕过了市场交换体系,他的偷盗的愉悦是不被认可的,因为他没有用自己的支付意愿支持他对拥有此物的欲求。如果从功利主义来看,如果小偷真的比物主更喜欢某种物品,他可能愿意出价,但他更喜欢偷盗,因为对他来说,偷盗可能更便宜,是一种效用最大化的行为,但对社会来说,如果允许偷盗,会导致人们在保护财产方面花费更大。 以前面的凡高的画为例,如果我真的那么喜欢他的画,那么,我就应该努力创造财富使得自己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购买他的画,在这种情况下,效用最大化和社会财富最大化是不矛盾的。但如果我采取的是偷盗,尽管偷盗行为对我自己来说是有效率的行为(因为对我来说,这个行为产生一定的效用),但这个行为却不会增加社会财富,因而不是波斯纳所赞赏的。所以,“财富最大化”和功利主义的“效用最大化”还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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