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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富最大化的规范性分析

  波斯纳是法律经济学芝加哥学派的一个重要代表人物。有人认为:“如果波斯纳不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奠基者,那他也是它的推广者”。[11] (p815)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直到今天,仍然是关于法律经济学的最全面的教科书,一版再版。在波斯纳后来的文章和著作中,法律的经济分析也是他最经常使用的方法。他自己认为:“最能解说司法决定,又能将之置于某个客观的基础之上,在近年来追求系统阐述这样一个首要的司法正义概念的努力中,最为雄心勃勃并可能最有影响的就是‘法律与经济学’交叉学科领域,通常人们又称其为法律的经济分析。” [2] (p441)
  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基本的假定是:“人们总是理性地最大化其满足度,一切人(只有很小的孩子和严重智力障碍者是例外)在他们的一切涉及选择的活动中(精神变态的或其他因滥用毒品和酒精而产生类似精神错乱影响的活动除外)均如此”。[2] (p442)这些活动不仅仅指法律活动,而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切活动。波斯纳解释说,这里的“理性”不一定是深思熟虑的结果,而是指手段的合目的性。同时,波斯纳也对饱受批评和误解之苦的作为经济学基础的“理性人/经济人”的假设进行了说明,他说:“‘经济人’,并不如同一般人设想的那样,只是纯粹受金钱驱使的个人,而是一个行为完全由多种动因决定的人;他们也可能为自己的某种特殊的爱好、甚至为了利他主义的信仰付出。经济人的理性与鸽子或老鼠的理性并无什么不同。” [2] (p476)这种看法强调了人和动物的一致性,某种程度上把人的理性和动物的理性等同。 
  (二)
  许多人把法律的经济分析和功利主义联系在一起。尽管波斯纳承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对规范经济学有启发作用,但他对很多人把功利主义当作法律的经济分析的规范理论有些不满。他认为功利主义的规范理论有很多问题。
  首先是功利主义的效用很难度量,功利主义原则太抽象。波斯纳认为功利主义如同一个乌托邦,它无法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东西。约翰•邦纳(John Bonner)也说:“把幸福最大化作为经济政策的目标要诉诸很多其他的问题”,[10] (p4)比如:“幸福”是什么?“幸福”包括那些内容?功利主义的目标是最大化幸福的平均值还是幸福的总量?“幸福”是一种心理感觉还是一种客观的状态;如何衡量“幸福”的“质”和“量”等等。如很多人批评的那样,我们很难把不同质的东西所带来的“幸福”转化为可以计算、可以比较的东西。“不同的快乐和幸福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通约的,不存在任何可用来衡量它们质量和数量的尺度……一旦理解了快乐和幸福的这种多态型的特性,自然就使得这两个概念对达到功利主义目的的毫无用处”。[8] (p82)波斯纳说,边沁的功利主义的许多结论即使在他那个时代也是可笑的,而且如果把功利主义的原则推向极端,会很荒唐。[6] (p38)因此,一般经济学家只会接受有限的功利主义这个标签。功利主义如果以精确的逻辑推理来说,很容易出现问题。功利主义原则的抽象性带来的另外一个问题是:人们可以对功利主义原则进行多种的阐释和延伸,它可以和很多主义结合在一起,甚至可以和相反的主义兼容。比如功利主义和个人主义以及集体主义的关系就是如此。“一方面,作为最大幸福原则之基础,功利主义认为每个人的要求都与他人的要求一样有价值(用边沁的言语来说,就是儿童玩的针戏和诗歌有同样的价值),就此而言,功利主义是个人主义的,它允许每个人选择自己的善恶观。而另一方面,功利主义又把社会作为一个单个的人,我们想最大化(因为,从原则上看,这个人的痛苦可以由他人的幸福来补偿),这就表明是它看重的是幸福的总量而不是每个人得到的幸福,就此而言,它又是激进集体主义的。” [2] (p433)其结果就是功利主义原则往往只是反映理论家个人的偏好而已。比如,边沁一方面反对政府对个人(特别是经济和宗教领域)的自由的干涉;另外一方面主张政府要对虐待动物进行干预(可能因为他特别喜欢动物,尤其是猫)等等。 所以,波斯纳说“边沁的原则是一个千面人”。[5] (p302)麦金太尔也认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观念不具任何明确内容。它实际上是具有多种多样观念形态的用法的伪概念”,[8] (p82)分析功利主义要问问这个概念背后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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