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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合理主义”及其局限性(上)

   司法改革的相对合理主义理论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司法改革的长远目标,也就是司法合理化的基本标准和改革的方向;中国的现实条件对司法合理化的作用;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可行、有效的司法改革与司法操作的路径与方法。第一部分是讲这一理论的前提,第二部分是讲这一理论在方法论上的基础,第三部分是讲相对合理主义本身所包含的内容以及它在实践中的运用方式(这实际是两个问题)。在谈了这些问题以后,我准备再谈一下这一理论的意义以及它的局限性。
一、 相对合理主义的理论前提以及司法改革的长远目标
   任何一项在常态社会中的重大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只能采取阶段性推进的方式。这种情况下,作为明智而清醒的改革者,在实施眼前措施的时候,必须确立具有科学性与先进性的长远目标。没有长远目标的司法改革必然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行为,缺乏系统性,难以避免自相矛盾,而且往往收效甚微。因此,设定长远目标是司法改革理论所不能回避的前提性问题。“相对合理主义,并不意味着极端的文化相对主义与价值相对主义。……因此相对合理主义的理论前提和价值预设,是承认具有公理性和普适性的基本准则。”这些基本准则反映了人类制度文明的基本要求,是人类在实现社会控制方面基本经验的总结,因此具有公理性和普适性。
   如就司法功用而言,司法应当成为社会正义的体现、应当成为社会关系有效的调节器和平衡器、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等;就司法的建设而言,司法应当在合理社会监督下保持独立、内部实行非行政化自治、应当配置崇高而高明的法官;就司法活动而言,应当实现程序的正当化,包括法官中立以及利益规避、诉讼公开、诉讼平等、诉讼的参与性、诉讼的及时终结性等等。“对法律公理性和普适性的承认,使我们承担了一种道义上和法律上的义务,即在本国法治建设中,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在充分注意本土资源的基础上,以公理性法律原则为立法和司法设置前提及长远目标,通过切实推进的司法改革,使法律与司法同普遍的法律准则逐步一致起来。”可见,相对合理主义主张的我国司法改革的长远目标是:使司法达到与公理性准则或曰公理性法律原则的一致性。
   相对合理主义将公理性准则视为我国司法制度以及司法运作的合理性基础,将这些准则的确认与实现作为司法改革的长远目标。有人评论:首先设置“公理化思想”作为前提,使龙先生的相对合理主义理论在维持其理论进步性方面的一项最重要的技术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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