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作为宪法规范的人权保障原则
概括性条款往往用于表述原则,而人权保障原则可以弥补规则适用的局部有效性所带来的权利缺失。那么什么是人权保障原则呢?德沃金认为,这种原则就是规则之外所有可以用来支持个人权利的标准。【6】 而在阿列克西的界说中,
宪法中的人权条款基本上都可以看成是原则性的规定。【7】 这些歧见姑且不论,我国本次
宪法修正案所增设的九字条款,无疑是一个典型的概括性条款,标志着现行
宪法在实在规范中正式明确地确立了人权保障这一原则。
作为一个概括性条款,其“意义的波段宽度”(拉伦兹语【8】 )在解释学上必然是巨大的。那么从规范宪法学所重视
宪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这九字条款,究竟能蕴涵多少的以及怎样的规范内涵呢?笔者认为,其至少可包括如下五个层面:
(一)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尊重和保障人权,其实就是尊重和保障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这应该说是人权保障原则的第一层内涵,之所以可以挖掘出这样的意涵,是因为,我国宪法中已有“基本权利”之谓,在此之上特意引入“人权”这一概念,其背景自然相当深远,但仅从规范内部的意义脉络而言,必定在于强调这种基本权利乃是“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而尊重和保障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本身也正是立宪主义的价值目标。
那么,“人作为人”的形态是如何的呢?为了回答这个追问,我们其实可以从这里追溯到纵深的
宪法价值基础。众所周知,就各国的情形而言,传统
宪法的价值本源自于传统立宪主义(主要是近代立宪主义),而这种立宪主义又深深地受到了西方自由主义的浸润,诚如新自由主义旗手哈耶克所言,“剥离掉一切表层以后,自由主义就是宪政(立宪主义)”。【9】 而在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史上,自由主义的基础又是个人主义。质言之,沿着“立宪主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这种关系脉络不断追溯上去,我们才可以捕捉到传统立宪主义的价值内涵,而这种价值内涵实际上蕴涵着一种鲜明的价值倾向,即:与其强调国家权力的实现,毋宁重视个人权利的保护。可以说,人权的基调和思想本质在于个人主义,也即仅仅作为个人的每个人都有资格得到人权所要求的待遇。【10】 日本
宪法第
13条中规定“所有国民均作为个人受到尊重”,即鲜明的表达了这一意思。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保障
宪法权利的最终极意义也就是保障个人的尊严。个人尊严不仅是人所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且是一切人权的来源,或者说一切人权都只是个人尊严的表现形式。它是经历了法西斯主义暴政的蹂躏和践踏之后,反刍出来的一项人权,但居于人权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德国基本法第1条便是人格尊严保护条款,规定了“个人尊严不受侵犯,所有国家权力都有义务尊重和保护个人尊严”。在随后的一些判决中也指出,在
宪法权利中建立的价值客观序列是以社会中自由发展的个人尊严为中心的,其必须在所有的法律领域之内被视为
宪法的基本决定。【11】 可知,个人尊严已经构成了德国基本法最重要的价值,【12】 德国公法学大师Durig就称之为“最高的
宪法原则与价值”。【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