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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的三大传统及其对当代的影响

  
   两千年中国整个的法制传统的第三个特色是,缺少一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我想权力之间最大的制衡是精神权和世俗权要分离,这是西方意义的权力制衡,我认为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意义非常重大的制衡。我们近代往往只是考虑世俗权中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制衡,实际上西方传统社会中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利分立是最大的一种权力分立和制衡。晚近时代在这样一个分离的基础上世俗权利在不断走向分化。我们看到权力制衡有一种非常深刻的背景,那就是不仅仅不同的人做不同的事情,而且不同的事情也有做事的风格、规则、方法等方面的差别,甚至不同的人的选任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大家看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它的官员选任方式是不一样的,行政官员、立法官员,它的选任完全通过民主来解决合法性的问题,人民选谁就是谁。里根总统去世了,这两年全美国人民都在悼念他。里根总统是一个三流的电影演员,演电影演不好,很不出名,后来就做好莱坞演员公会主席,后来做加州州长,逐渐成为一个政治家了。人民喜欢他就行,尤其是他穿衣服特别讲究,风度也很好,女选民特别喜欢,一投票他就当选了。立法机构的官员也是这样的,而司法机构的官员并不是采取民主的方式。托克维尔在美国考察民主的时候发现,美国这个国家虽然废除了贵族的制度,但他在美国分明能够看到贵族的存在,这个贵族就是法律人。法律人从其出身来说他是平民,但是从他们的生活习性还有他们对那种难以普及的知识的把握方面讲他们是贵族。长期对法律的研究和对规范的研究使得他们养成了对秩序的热爱,他们对来自民众的盲动的情感和对于来自专制政权的专横一样都不能容忍,他们想方设法要把权力的运行和人们的不满都纳入理性的轨道中来,在这样一个轨道中加以解决。我们看到在这样一个法官选任过程中,总统从精英律师和检察官中任命法官,而且一旦任命又不受民意的制约,完全可以永远地做下去,老百姓不高兴没用,除非他严重地违反了相关的规则导致他会受到弹劾,不受其他的任何制约。这样一种贵族式的政制在美国这样一个民主共和国里居然能够存在,我相信它是对三权分立这样一种东西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我们看到《联邦党人文集》是何等关注这类的问题。我们反过来看中国的历史,我们中国历史也有三省六部这样一种职能上的划分,但是大体上来说上到中央的官员下到州县芝麻官,都是皇帝的手臂,皇帝统治社会的一种触角而已。他们并没有一种真正功能意义上的分工,更没有一种专业化选任意义上的分工,于是导致在我们这样一种社会中间没有一种知识基础上的分工,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制衡,当然,我们说也有对皇帝的制衡,比如万历皇帝受到大臣的一种约束,但这种约束往往诉诸情感的东西多,而诉诸严格的规则,尤其是制度意义上的独立的权力制约方面较少,这是我们在我们国家的政治历史中看到的缺陷。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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