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卖房契人秦学增,兹口祖遗产,计正房一间半,东厢房三间,棚子一间,口圈两间,大门二门各一半。经中人说允,情愿卖与秦怀增名下永远为业。卖价一千六百元正,笔下交足。并无短欠。恐空口无凭,特立此据为证。
宅基地围房后两丈以外,计地四分八厘
四至开清:(略)
中证人(略)
代笔人(略)
这是一张毛笔手书的契纸,单看这张文契,无论内容还是形式,都与比如一件清代契约无大差别。不过,相连的“官契”大书“河北省卢龙县革命委员会印契”,令人顿生时代倒错之感。细看这张契纸,还可以发现其形制与明清官契并无二致,其表格化的格式固然不同于清代的式样,但却传自民国时期。能够表明其时代的,除了契纸顶端的大字之外,便是表格中的“人民币”、“大队”等字样。那种时空倒错的感觉究竟何来?真的是时代倒错,还是我们的历史观与时代脱节?诚然,单凭这样一件历史残片不足以建立任何法律或者社会理论,但是作为一种坚实的史料,它却可能动摇一些我们久已接受并且习以为常的观念、预设和理论。它把我们注意力由政治革命的表面引向社会变迁的深层,让我们重新思考和理解变化中的法律与社会。
一般的传统契约汇编,如果是通史性的,其下限也只到民国时期,而且实际上,已经出版的民国契约数量甚少,1950年代以后的契约更是难得一见。《粹编》第二册专收民国时期和1949年以后的契约文书及相关文件,虽然不能够完全弥补这一缺憾,但却是一个好的开端。无论如何,它为我们了解这一时期相关制度的变迁,进而深入思考法律与社会的传统和变迁提供了一个重要基础。
《粹编》的不足主要有二,一是因为篇幅的关系,录文中省略了大量的契尾,当然,许多契尾内容大同小异,甚至完全相同,因此也没有必要一一照录。编者采取的办法是,录文只收最具典型性的契尾,并在书中另附一纸,注明所有同类契尾(号数)以供读者参考。然而,仔细对照之后或可发现,这个特殊索引的编排与实际的录文不尽相符。换言之,现在我们所看到的契尾录文,未必是对收录在《粹编》中材料的最佳选择,而被遗漏的部分也可能包含一些有价值的法律与社会的消息。另一个问题是标点。录文标点是《粹编》工程的一个重要环节,费时费力,但于《粹编》的使用却极为便利,美中不足的是,有些地方标点或者有误或者前后不一。当然,这类问题为数不多,不至影响对《粹编》的使用,更不会减损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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