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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纸中的法律与社会

   明清时代,官契的行用已经十分普遍。《粹编》所收官契,最早的是明嘉靖三十一年(1552)的一件买地契(第4号)。与后来的官契纸相比,当时的官契公文气十足,私约内容甚少。(又见第5、6号)崇祯八年(1635),税契改用契纸,由官府刊印,编定号簿,钤以巡按号印,再由坊、里长领取转给受业人户。这种官颁契纸分作两联,右联由立契人填写,与一般草契内容同,左联亦分两段,前段主要是关于契纸(产生原因和使用办法等)和相关法律原则的说明,后段则是相关规则,其内容包括契纸的效力、官吏的责任、税率及契纸价格等。(参见第11号)后来许多官板契纸只是格式化的契式,以供立契人填写。不过,将写契投税章程逐条论列的官契亦非鲜见。这类章程无一例外都规定了使用官板契纸的强制性。如上引崇祯十年官契纸第一条就规定:“颁式后有用白头文约不用部颁契纸者,不论被人告发及推收编审时验出,即以隐漏课罪,照律追半价人官,坊长、中见等役一并连坐。”(第11号,又参见第232、251号)这种通过推广官颁契式规范和控制民间不动产交易的努力一直延续到民国乃至1949年以后。  
   据考,官为订立契约样文的记载最早见于北宋,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民间交易和确保国税。税契之制则建立更早。东晋时的“文券”,即是税契后钤有官印的契约。唐时,“文券”称“市券”,见于正式的法律。契尾之制行用稍晚,但也不晚于明代。契尾之设,主要是为了对付税契过程中官吏蒙混欺瞒、中饱私囊的行为。契尾一般分作两联,一联用作收据,由业户收持,另一联用作存根,备有司查核。《粹编》所收契尾,最早的一件出于崇祯六年(1633,第10号),最晚的一件出于宣统二年(1910,第304号)。与早期的“契尾”如元代的“税给”和明代早期的契税文凭不同,这一时期的契尾字数增加至数百字乃至千余字:其内容包括对契尾制度尤其是其利弊的历史叙述、相关规则的内容、税率、罚则、税契程序等,其中所包含的信息十分丰富。如果把不同时期的契尾加以对照,更能看出这种制度的发展轨迹。  
   十九世纪的外国观察家曾对中国契约制度跨越地域差异的统一性感到惊异。但是我们了解到宋以后官板契式的推行和民间标准文约的流行,就不会对此感到奇怪。我们感兴趣的问题更多是,在这种具有相对统一面貌的制度形成过程中,地方性知识与国家厉行的统一规范是如何融合的?它们怎样互动和相互渗透?传统社会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究竟怎样?在这方面,《粹编》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特别的视角和许多具体的例证。比如,那些把私约和公文联接在一起的连二契、连三契就是测度国家渗入社会的一个重要指标。它们不只是形象地表明了一种国家与社会的结合方式,而且指示出这种结合的具体途径。官契和契尾所包含的大量信息,对当事人来说主要甚至完全不是一种有价值的历史记录,而首先是重要的规范性知识。尤其重要的是,这种知识并不是通过官府告示或者律例宣讲这类形式来加以传播,而是在日常生活实践中进人到寻常百姓家,并且作为重要的家庭财产文件代代相传或在不同家庭间流转。具有类似功能的文件还有官府下发的烟户门牌。烟户门牌本是一种地方户籍管理文件,由官府发给,有一定格式,须填人户籍地、户主名、丁口、雇工、生理等项资料,悬于门首以备查核。《粹编》所收门牌当中,有两件清嘉庆二十二年苏州府昭文县的烟户门牌,长逾千言,其中开列有十数条“民间易犯严例”,俨然是一部微型法例。(参见第86、87号)门牌虽然不是值得珍藏的财产文件,但也构成日常生活场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况且张于门首,出入恒看,其内容如果不是深入人心,至少也是“眼熟能详”了。我们不妨由这类历史遗存重新构想当时的社会控制方式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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